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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在瑞金医院持刀伤人致四伤,警方通报民警开枪将其制服

发布日期:2022-07-15     浏览量:...

一、案情回顾

7月9日11时30分许,黄浦公安分局接110报警称:瑞金医院内有人持刀伤人。民警迅速到场处置,发现一男子在该院门诊部七楼内持刀劫持群众。在犯罪嫌疑人欲伤害人质时,民警果断开枪将其击伤制服。目前,4名受伤群众正在救治中,均无生命危险。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案件分析

涉事男子可能涉及的三个罪名: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1、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区别。虽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既遂在结果上没有区别,但是二者却在犯罪构成方面有较大不同。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区分有时却很难认定,一般情況下,如果行为人造成被害人死亡,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就成立故意杀人罪。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从犯罪工具杀伤力、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为有无节制、是否抢救被害人、有无预谋等方面考察行为的性质与主观上是否故意。

网上有关本案的具体信息披露较少,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涉案案子持刀伤人的事实存在,进而引发了本案的结果。从社会经验来看,本案嫌疑人男子激情犯罪的可能性较高。即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失控进而伤害或者杀害他人,但是在法庭审理中,不能据此作为免责事由,充其量只能作为量刑事由考量。

2、故意杀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区分:根据新闻报道.涉案男子对于持刀连续捅伤他人的行为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所谓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无法实际控制,行为造成的危害或者侵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决不能将“不特定”理解为“谁碰到谁倒霉”但从司法实践看,确有司法机关因理解错误“不特定”的含义,或者出于社会法益优于个人法益的错误理解,将随意刺杀、刺伤他人的行为认定为本罪。

虽然,本案男子的行为本身确实有随时扩大或者增加被害人的范国。从表面上看,在公共场所持刀连续伤人确实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但实质上来说,田某属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连续犯,行为人的每一个杀人、伤害行为只能导致特定人伤亡,而不可能直接导致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本文因此认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宜。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中,虽然涉事男子无差别持刀伤害他人,但其侵犯的仍然是具体的个人,因此该男子较为可能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成都律师建议,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尽量保护自己不被伤害,迅速寻找安全地方躲避或寻找防护物品做好应对,然后拨打110报警(短信报警12110)。如被发现能跑就跑,大声呼救;如不能跑则言语安抚罪犯情绪,尽量避免刺激激怒他,拖延时间等待机会逃跑。在避无可避等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应当果断进行防卫。另外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受害者的家属,在案件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可以积极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辩护或诉讼代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最大可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和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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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宣传委员会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