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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当货车司机近半月,反赔3万多。公司:与当事人系合作关系

发布日期:2022-07-08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杨先生今年5月份在网上看到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招聘信息,宣称一天收入五六百。面试时对方也口头承诺月入上万,一个月休息4天,每天开车拉两趟活,一趟能赚个300左右。但这份工作有点特别,需要先有货车。按照企业的指点,通过“以租代购”的方式在该公司、推荐的一家位于广州的车行购买车辆,在杨先生未还清全部分期贷款之前,这辆车还是属于原有公司名下,直到贷款还清后才会过户。就在杨先生投入工作之时,其发现干了将近半个月的时间,基本上每天只有一单活,也就赚个100多块钱。扣除购车贷款和油钱,根本不赚钱。杨先生提出退车,对方要求支付12000元的违约金,经过与公司反复沟通,最终支付4500元违约金,将车辆退掉。杨先生称,工作短短半个多月,到现在还没有收到一分钱工资,光购车、退车、去广州路费、货车电费等总计花了31900元。

而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称,公司与司机之间是合作形式,需要司机带着车子来到公司,公司会动用内部渠道和信息给司机匹配相应的仓库,由仓库再给司机派活。

二、法律分析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所形成的合意,在民法典中对合同对成立与生效的要求并不高,只要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众和他人利益合同就能够生效。而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因为双方具有不对等性,因而此类合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予以规制,对合同对内容、条款、责任义务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以期倾斜地保护劳动者。

就本案而言,杨先生签订合同时,应当要求在合同写明珠海市恒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诺的月收入和每天的运单量。同时,在合同中也应该约定,当珠海市恒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做到月收入和运单量的承诺时,应当向杨先生支付保底工资或者承担杨先生融资租赁货车费用的违约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的劳动者,合同是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双方约定的具体事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保留合同约定事项的相关证据。

三、律师建议

最近又到毕业季,在此胡云律所建议各位找工作的劳动者们,面对这种需要前期自己投入成本的工作,需要特别谨慎,用人单位所做的承诺应当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不可轻信用人单位的一面之词。在面对有争议或者觉得对自己不公平的条款,就要直接地指出来进行协商修改,不要因为不好意思而选择沉默。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学校和相关就业单位也应该更多地进行此类普法宣传,避免误入歧途,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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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