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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给“小三”转账可以要求返还吗?

发布日期:2022-03-10     浏览量:...

  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陆续续向婚外异性转款,离婚后被女方发现,女方诉请法院要求婚外异性将款项全部返还给自己,法院会支持么?
一、案情简介
  陆某(女)与陈某(男)原系夫妻,于1990年登记结婚。然而,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陈某与第三者胡某(女)建立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开始同居。其间,陈某陆陆续续向胡某转账40万元。2019年6月,陆某与陈某登记离婚,陆某与陈某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车辆、案外人彭某处的债权作出了分割约定,但未处理上述40万元。
陆某知晓后,遂向法院起诉,诉称陈某未经陆某同意,向胡某赠与大额钱款,侵犯了其财产权益,要求胡全额返还。请求确认陈某赠与胡某40万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胡某返还陆某40万元。
二、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陆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陈某与胡某建立婚外情人关系并同居。期间,陈某向胡某转账40万元,这些钱款因无证据证明为陈某个人财产,应认定为陈某、陆某夫妻共同财产,之后陈某、陆某离婚时未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处理。经查,陈某赠与该项钱款显然不是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且陈某与胡某两人都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对方建立婚外情人关系,两人均存在过错。上述钱款的赠与行为,侵犯了陆某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故赠与行为无效,相应钱款应当恢复其原始状态,由胡某全额返还上述钱款。而对于返还的40万元系陆某与陈某的共同财产,具体分割应由双方另行约定或另案起诉。
三、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成都律师温馨提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不能擅自赠与他人,否则该赠与在法律上应属无效,并且转账方可能因存在过错而在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该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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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