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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小伙“血奴”事件—警惕高薪陷阱!

发布日期:2022-03-01     浏览量:...

一、案件回顾
  2月12日,柬埔寨中柬第一医院向使馆反映,该院收治了1名李姓中国男子,其因轻信同城网上的虚假招工广告,被犯罪团伙胁迫偷渡至柬,后遭柬西哈努克港中国城内网赌电诈团伙非法拘禁,因拒绝参与电信诈骗业务,他被多次转卖,被多次大剂量抽血最终成为“血奴”,导致生命垂危。悉后,驻柬使馆高度重视,要求院方全力救治病人。2月15日,目前当事人身体逐渐好转,为尽快立案调查,使馆分别向柬警察总署、西哈努克省和国公省警方通报相关线索,要求柬警方高度重视并予立案。在使馆推动下,柬西哈努克省警方已正式就此立案,中柬两国警方正协同开展相关侦查工作,力争尽快破案。
二、律师分析
(一)刑法对胁从犯如何定义的?
  除了李某,还有像李某一样的受害者也被类似网赌电诈团伙羁押控制,如果他们受不了各种拷打,参与了犯罪,应当如何处理呢?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是我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的一种。这类人员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是受某种外来的力而被迫参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参与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
  胁从犯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二)刑法对胁从犯如何量刑?
  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为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对被胁迫者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即开始被胁迫、不情愿地参与犯罪行为,但后来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而非常积极地、自愿地继续参与犯罪者,不能仍然认为还属于胁从犯,综合全案,可能就是从犯甚至主犯了。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律师提醒
  春节假期过后,求职、招聘进入高峰期,各类“招工兼职”诈骗也伺机而动,希望血奴事件不再发生。
  1、在应聘之前,求职者应到正规的人才市场选择有营业执照的正规公司,并通过工商部门官方网站查询企业的注册信息,以初步辨别企业真伪。
  2、招聘信息中出现的“专业不限”“月入过万”等字眼,多数为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段,应聘时一定要注意甄别。
  3、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费属于违法行为,凡是遇到涉及收取培训费、报名费、服装费的情况,应提高警惕,不要贸然向招工者提供的账号进行汇款、转账,不要轻易缴纳各种费用。
  4、在找工作时如遇招聘骗局,尽快拨打110报警处理。
  不管怎样,打击黑色产业链,解救于水深火热的同胞是国家机关的责任;而普通公民,除了配合警方调查外,还要警惕“境外高薪务工”的招聘信息,不让罪犯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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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