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13980059902

20年的追诉时效,他逃亡了22年

发布日期:2021-09-10     浏览量:...

案情介绍:
  1999年辽宁朱某因砍树与邻居发生争吵,加之两家之前就有矛盾,一气之下用斧头将其杀害后潜逃;期间先后逃窜至河南、河北等地;并于2005年逃至呼和浩特市,居住在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霍寨村,平时以打零工为生,为掩人耳目,朱某国化名马某军。2021年9月5日,包头警方在日常研判中发现,呼和浩特市的马某军与1999年辽宁涉命案逃犯朱某国系同一人,于是立即展开进一步摸排,并将线索推送到昆都仑区公安分局。警方通过大量工作,确定马某军就是命案逃犯朱某国后,立即奔赴呼和浩特市展开抓捕。同年9月8日,潜逃22年的朱某国在呼和浩特市落网。
1、什么是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超过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追诉,即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就不能再追诉。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经过十年后就不再追诉。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的不再追诉。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以上参照年限均为法定最高刑而不是判处刑!
2、追诉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一般是指犯罪成立之日,而不是犯罪既遂之日。
3、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
 (1)追诉期限的延长,具体包括如下两种:
  ①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②同时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同时注意,除了前面两种情形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犯新罪依然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追诉时效的中断
  ①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的更新,即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了法定规定事由,从而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零,从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法律制度。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算。
  ②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⒈在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的追诉时效中断,互不影响。
 ⒉如果行为人先后犯两罪,如果前罪已经到期,后罪没有到期,则只追诉后罪即可。
4、本案解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朱某涉嫌故意杀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考虑无其他情节,则朱某最高可判处死刑,按照刑法追诉时效为20年。那么朱某已经潜逃22年是否就可以免受刑事处罚,从而逃脱法律的制裁了呢?
答案为:不是的。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因此逃亡流窜22年后等待朱某的依旧是法律的制裁、正义的审判!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律师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