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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领证一小时闹离婚,如何判?

发布日期:2021-09-09     浏览量:...

  近日,“大学生领证1小时闹离婚”的话题,引发网民关注。这名男学生认为和女方在结婚前已经分手,因女方分手期间多次发短信骚扰和刺激他,才草率决定结婚。女方认为男方存在故意骗婚行为,应该赔偿自己30万元。那么案件情况究竟如何?法院的判决结果又是怎么样的?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站在专业角度为您解读。
一、“领证1小时后闹离婚”引发关注
  1995年出生的项某与1997年出生的陈某经项某父亲介绍相识并恋爱。在恋爱几个月后,双方在昆明市呈贡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在领证一个小时后,项某就向陈某提出离婚要求,陈某不同意离婚,于是项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项某认为,结婚是因为陈某在分手期间多次发短信骚扰和刺激他,才做出的草率决定。但目前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不适宜以夫妻关系生活。
  陈某则认为,项某此举存在故意骗婚行为,对自己的身心及今后的婚姻生活均造成巨大影响,应依法制裁项某及其父亲污蔑自己的行为,恢复自己的未婚状态,并赔偿自己30万元。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被告陈某不同意离婚,其辩称要撤销婚姻,但至判决之日并未另行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可以看出,双方经过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而原告项某也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证明双方有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不支持项某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中予以驳回。
二、什么情形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本案中,被告曾辩称要“撤销婚姻”,那么什么情形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陈某并不存在法定撤销婚姻的情形,此外,在判决之日前,陈某也未另行提起撤销婚姻的起诉,可见,当事人没有积极主张撤销婚姻,这也是法院评价双方感情状态的参考。
三、什么情形属于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在该案中,法院驳回了原告项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包括“不能证明原被告有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那么哪些情形属于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可见,本案中的双方不属于以上四种“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故法院并未判决双方离婚。
四、什么情形可以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本案中,被告陈某主张损害赔偿30万元,也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一般而言,当出现以上情形时,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往往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并非儿戏,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应当慎重考虑,切勿头脑发热,害人害己。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成都婚姻家庭律师
2021年9年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