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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未成年霸凌,警惕隐秘的角落

发布日期:2021-09-07     浏览量:...

  快乐的暑假已经过去,9月新学期到来,全国各地的同学们即将回到校园。但是,刚刚过去的暑假中,发生了多起未成年人“霸凌欺凌”事件,冲击着人们的道德底线,给青少年心中笼罩了一层阴影,校内校外霸凌问题又再度引发热议。
案情介绍:
  8月14日,安徽歙(shè)县有多名女生在厕所霸凌另一名女生。视频中先后有两名女生站出来扇某一女生的耳光,其中一人连续击打20下,打完后还怂恿其他女生,并称“出了事我扛着”。
  8月17日,江西抚州广昌县一处公园内,多个女孩群殴另一女孩的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8月18日,广昌县警方发布通报称,网传未成年人欺凌视频内容属实,共有6名女生参与此寻衅滋事案件,涉事女生均未满16岁,警方已对其中5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8月25日,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连城镇发生一起校外霸凌事件,两名未成年女孩连续多次掌掴另一名未成年女孩,8月29日,甘肃永登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已受理该案,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涉案法律:
  通过以上几起典型案例不难发现,涉案的人员几乎全部是未成年人,而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惩戒多以教育惩戒为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由此可见,对于未成年犯罪分子只有涉及八种严重暴力犯罪时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案件中的涉案人员并不符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只能依据其他规定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律师建议:
  1、一定以自身安全为先,冷静判断危险性,不要试图去激怒对方,若发现对方携带有凶器,更应保持冷静;
  2、远离无人监管的地带,在校内外尽量结伴而行,避免一人独行;
  3、遭遇校园欺凌要及时报告给大人,寻求帮助;
  4、家长要注意平时与孩子沟通交流,必要时,带领孩子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专业刑事律师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