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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离婚律师就“安家”谈假离婚变真离婚的代价

发布日期:2020-03-23     浏览量:...

假离婚这个词相信大家还是有些熟悉的,最近有一部热播剧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剧中一男子为买二套房与妻子相商假离婚,结果男子净身出户后没多久,发现妻子已经带新欢回家了。这里所说的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满足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同时商定,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

现实生活中假离婚的原因还真不少,但是因此出现的意外后果却大多就那么几种类型,下面就用一些法院的判决,来说说假离婚后容易发生哪些意外情形。(注:案例中均为化名)。

情况一你想假离婚,但对方只是借假离婚来达到真离婚的目的,到时候就是假离婚变真离婚。

案例简介:刘东就职的公司可能因涉嫌骗取贷款罪接受调查,为规避可能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刘东与其妻子陈希相商假离婚,并约定待风险消失后复婚。2017年10月21日,刘东陈希登记离婚2019年2月,刘东在确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向陈希提出复婚的要求。陈希拒绝与刘东复婚,并要求刘东按照离婚协议履行相应义务。刘东觉得自己是因为受陈希欺诈才签署该离婚协议,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自己陈希签订的离婚协议

裁判摘要: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刘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当时所在公司可能涉刑,导致其精神高度焦虑,但并不能直接证明其受到陈希的欺诈、胁迫等情形而签订《离婚协议书》,亦无法证明案涉《离婚协议书》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刘东的诉讼请求。与陈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2019)川0108民初7303号

本网成都离婚律师提示:首先强调一点,在法律上没有这种所谓的假离婚,夫妻双方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了《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领了离婚证,双方的夫妻关系就解除。如果想恢复婚姻关系,那么需要双方自愿到民政局进行登记,如果其中有一方不愿意,那么就不能复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情况二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对方直接抚养,离婚后想仅以当时是假离婚为由要回抚养权,难!

案例简介:李珊与潘泗为拿到限价房相商假离婚,双方于2015年7月30日办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潘小四由潘泗抚养。之后因潘小四抚养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李珊将潘小四带回泰宁县,很长时间未带回福建省直属机关幼儿园上学,潘泗遂诉至法院。

裁判摘要:李珊潘泗双方均有稳定的收入和住处、车辆等,父母也均愿意帮忙照顾婚生子,双方离婚之前和婚生子共同生活不存在李珊所称的李珊的抚养条件优于潘泗及婚生子随李珊生活时间较长的情况。另李珊也没有证据证明婚生子由潘泗抚养不利于婚生子健康成长或者婚生子由李珊抚养更有利于婚生子健康成长。对于婚生子的抚养权,李珊潘泗双方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时曾有约定,抚养权归潘泗所有,抚养费亦由潘泗承担,李珊可自由探视。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李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系为了获取限价房购房资格假离婚,更不能证明李珊系被潘泗以承诺取得限价房后再复婚的方式所欺骗而同意离婚。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理解和知悉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驳回李珊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即婚生子潘小四潘泗直接抚养,抚养费由潘泗负担【李某某与潘某甲抚养纠纷,(2016)闽01民终2346号】

本网成都离婚律师提示: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想要抚养孩子的情况也有不少,但是如果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且离婚协议上已经约定了孩子随一方生活,在没有新情况,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因此签离婚协议书时,请考虑清楚,协议书的内容签字就不能轻易反悔的。作为成年人,理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情况三你敢在签离婚协议时放弃财产,对方就敢在离婚后接手财产

案例简介:乔一与姚尔为了购房时规避房产交易过程中首付款比例、贷款比例等规定相约假离婚,并于2012年11月7日办理协议离婚。之后因婚后财产问题双方诉至法院。乔一认为离婚协议违背双方真实意思,应该无效,同时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无效,对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裁判摘要:乔一姚尔2012年11月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既包含关于婚姻解除、子女抚养的身份关系约定,也包含财产分割的协议。不论双方办理离婚是出于何种利益考量或者政策规避,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所有内容系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程序合法、有效,乔一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因此离婚协议有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财产协议分割也当然有效。【乔某、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19)冀民申8567号】

本网成都离婚律师提示:在假离婚案件中,大部分纠纷都是围绕离婚后财产展开的,而理由几乎都是当时因为某种原因双方约定假离婚,对方有意欺骗自己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但是当事人又拿不出足以证明自己受到欺诈、胁迫的证据。法律上任何事情都得讲证据,没有证据,法官不可能支持你的诉求。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网专业成都离婚律师结语:虽说现如今提倡婚姻自由,但是婚姻不是儿戏,在签署离婚协议下笔那一刻建议你还是慎重,多咨询一下专业律师的意见,不要为了贪图眼前的一点小利益,剑走偏锋,以为自己是在钻政策和法律的漏洞,实则是在给自己埋雷,失去了法律上对婚姻的束缚(结婚证),你期望给对方加上一把道德的枷锁,那就很傻很天真了!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成都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