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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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商铺租赁纠纷损失赔偿案胜诉

发布日期:2017-06-19     浏览量:...

    李某与吴某于2009年6月签订《商铺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五年,自2009年6月起至2014年6月止。但2012年6月,吴某提出要收回李某所租赁的商铺,经多次协商无果,吴某于2012年7月22日强行将李某赶出商铺,导致李某无法营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据合同所载吴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违约金,但是李某在此前对商铺进行了精装,耗费了大量资金,还有营业损失等均得不到赔偿,无奈之下李某求助于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希望在我所律师的协助下解决这一纠纷。我所于2012年8月13日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所专业民事律师办理此案。
    代理律师在细致了解案情之后,就本案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为使我方当事人能够获得足额赔偿,代理律师遂展开取证工作。在取证过程中,代理律师遇到了一些棘手的问题,第一:与对方签订《商铺租赁协议》的不是我方当事人,而是某公司当时在该片区的负责人,且该负责人已离职。这样一来,我方当事人不具备起诉主体的资格,也就更谈不上向法院主张我方的诉讼请求。第二:我方当事人对于当时装修的单据原件未妥善保存,且其营业收入证明难以取得,这两项是主张损失时的核心证据。基于以上情况,代理律师当机立断,针对难点重新拟定诉讼方案。
    首先:律师细致研究了《商铺租赁协议》,从细节入手,寻求对我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从合同条款中,发现了能证明我方当事人起诉主体资格的证据。但为保证据更加充分,经过多方交涉,取得了总公司对签订者的授权,更进一步证明我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再者:律师通过对该品牌连锁店统一装修风格造价的预算,以及对本地装修材料市场价格的调查等,初步确定了该店装修损失额。但是,由于我方当事人的营业收入等难以举证证明,如果请求损害赔偿的话,我方当事人最终能获得法庭支持的只有在合同上明确约定的违约金和部分装修费用,这相对我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来讲,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代理律师细细斟酌后,决定采用“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策略,巧用谈判技巧,迫使对方为了尽快解决问题而达成关于赔偿损失的调解协议。经过几个回合的谈判,代理律师能思善辩,终于让对方妥协。
    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出具民事调解书,对方一次性赔偿我方当事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2万,远超合同所载违约金数倍。在本案中,律师面临疑难问题时,充分体现了律师睿智,从容,专业,高效的综合执业素质,对装修损失的测算更是体现了律师的专业水准,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对事务所表达了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