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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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律师团队代理—旅游合同纠纷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二审胜诉

发布日期:2017-06-19     浏览量:...

    法律解析:旅行合同是旅行社提供给旅客旅游服务项目,而由旅客支付报酬的一种服务合同。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应当同时具备正常营业性旅游场所所应提供给旅客的安全保障利益。如果旅行社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向旅客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要:2012年1月,职工高某所在公司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安排公司的员工为期两天的海洋景点项目的旅游。2月3日,高某参加了该旅游行程,按旅行社的安排,在导游李小姐的带领下到达A海洋浴场。但是,由于游客众多,该浴场已人满为患。因此,导游李小姐便将高某等人带到了另外一个旅游合同中未约定的B海洋浴场。在B海洋浴场游泳的过程中,高某发生溺水事故,经当地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2月8日死亡。后经确诊,高某是在发生溺水后,被救上岸边时未得到及时的紧急医疗救助,错过了最佳的急救时间 ,才发生因治疗延误引起的血压下降,心力衰竭的死亡。
    高某的家属以旅行社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40多万。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只支持部分赔偿款9万多。一审宣判后,高某的亲属认为赔偿额难以接受,毅然聘请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代为提起上诉。
   我所接受此案后,立即指派事务所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事务部专业律师主办此案,根据事务所办案流程,本部门律师以会议形式理清案件思路,首先确立的方向就是查清事实,明确取证方式,力求理由充分,证据充实。为此,我所律师专程赴事发现场进行了细致的勘察,寻访相关知情人,了解摸透了案情。在提起上诉后,我所律师即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系列极具证明力的证据,足以证实旅行社应当具备的安全保障利益必须包括旅客溺水后,及时获得在海滨浴场内被施以紧急医疗救助的利益。
    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律师从多个角度分析了本案,代理律师认为:B浴场的告示中明确显示该海水浴场“已停止营业,海上因无任何防护设施,严禁游客下海游泳冲浪”的字样。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活动场所,这一过错行为导致浴场急救设备的缺失,使得阻却溺水损害后果的可能性概率不当降低,故不应旅行社的过失行为与周某溺水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旅行社应当为其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经过我所律师在庭审中慷慨激昂的陈词,充分地说理举证,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旅行社擅自变更的B浴场处于非正常营业期间,安全防护设施不全,不具备提供紧急医疗救助的条件,高某在溺水后不能及时地获得医疗急救,应当认定旅行社变更旅游场所的行为存在过失,侵犯了高某应当享有的场所安全保障利益。据此,法庭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求,判决旅行社赔偿我方当事人合计30余万元。至此,本案大获成功,我所本着全心全意服务当事人的宗旨,实心实意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终维护了其权益。面对当事人的诚挚感激,我所及本案的代理律师都深感欣慰,为能够圆满的完成当事人的委托而感到自豪,荣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