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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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为省内某专业设计公司挽回重大合同损失

发布日期:2017-06-19     浏览量:...

    2011年12月,省内某专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的某专业室内设计师慕名来到我所,希望委托我事务所为其代理其与国内某专业品牌连锁餐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之间的装饰设计合同纠纷。在双方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之后,我所指派专业律师为其代理了该案有关事宜。
    2011年7月,我方当事人设计公司收到餐饮公司发来的请求,要求我方当事人为其新开的分店进行装饰设计。经过双方多次沟通接触后,双方于2011年8月16日签订了《室内设计委托合同》,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之后,我方当事人迅速组建团队投入到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工作之中,并且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合同所约定的设计任务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对方,但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合同义务,迄今仍有部分设计费尾款尚未支付。更为可气的是,2011年11月,该餐饮公司竟然向当地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判令我方当事人向其支付违约金数十万元。
    设计公司所指派的承接该项目的室内装饰设计师告诉代理律师,其自身在餐饮设计界已颇有名气,其所属的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在该领域也颇有专业度,而这场官司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将会影响到其自身和公司在业界的名誉和地位,请求我所一定为其赢得这场官司,尽量减小损失。
    代理律师仔细研究了案情,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作品交付时间点的理解和认定。双方签有一份《室内设计委托合同》,从字面上来看,合同中确实有“从合同生效之日起11天内完成方案套图”的约定,如果单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将会置我方当事人于十分被动的境地,而对方在起诉状中也将这一条款的约定作为主要的诉讼理由。若主审法官按合同字面意思来判定这个案件的话,我方当事人极有可能面临向对方支付数十万元违约金的窘境。代理律师并没有被单纯的条文缚住手脚,相反,凭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代理律师紧扣着这一合同条款的字面表述和相关的行业规则对该条款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解释:代理律师认为,首先,该条款规定的“从合同生效之日起11天内完成方案套图”,条款强调的是“完成”,而非交付,事实上,我方当事人于合同生效后7日内已向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交付了其第一阶段的工作成果,但由于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频繁提出修改意见并拖延支付第二期设计费才导致我方当事人无法交付第二期设计成果。其次,该《室内设计委托合同》不同于普通合同,该合同属于交付智力成果的合同,由于智力成果本身的特性,因此在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行业标准中认定对于智力成果的交易应当遵循先付款后交付的原则,因此,结合合同中其他关于修改设计方案及支付设计费的条款约定,代理律师认为我方当事人迟迟无法交付设计成果的责任不在我方,相反,该责任应由对方承担。
    在明确诉讼思路之后,代理律师制定了诉讼策略,通过提起反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向对方及受案法院施压,在激烈的庭审辩论中,代理律师通过对法条和法理的阐释、交易习惯和行业规则的解释以及周密的证据论证对争议的合同条款作出了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解释,并取得了主审法官的支持。最后法院于2012年4月作出判决,判决我方当事人只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一万余元,并判令对方应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设计费余款。
    在此案件中,我所律师通过细致缜密的工作,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将当事人的损失降到了最低,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十分满意,并向事务所表示了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