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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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诉某县规划局退还巨额工程保证金案胜诉

发布日期:2017-06-19     浏览量:...

    2011年11月16日,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与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指派事务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的专业律师为其办理该案件。
    经过代理律师的详细了解,其基本案情如下:
    2010年12月,规划局就某县滨河路抗滑桩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我方当事人于指定日期向该规划局提交了招标文件并最终中标,之后,又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向该县规划局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并于2011年2月24日与该县规划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积极地作好了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提交相应的施工文件并组织施工人员和设备进场,只等候某县规划局发出指令即立即开工。然而某县规划局无视合同约定的义务,迟迟不发出开工指令。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为2011年2月开工并于2011年4月竣工,历时60日,而某县规划局时至2011年11月仍未发出开工指令,其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给我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鉴于该案件中对方违约的事实非常清楚,证据也很确凿,且当事人屡次与对方协商均未果。我所代理律师仔细评估整个事情之后,并采取特殊方式收集了重要证据,2011年11月21日,在经过充分的准备后,我方向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约方退还保证金并赔偿给我方造成的损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及时向对方送达了法律文书,该县规划局在接到诉状和传票后一改之前拒不协商谈判的姿态,主动联系我方当事人,要求协商解决此事。随后,在我所律师的参与下,双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协议,由规划局向我方当事人退还缴纳的保证金及利息,并进行经济上的赔偿。在我所律师的督促下,该县规划局迅速履行了协议义务,向我方当事人足额支付了赔偿金并退还保证金,随后我方当事人即撤诉。
    在这个案件中,我所律师充分仔细地评估了案件事实,在前期充分采集有力的证据,在提起诉讼后将对方引导至谈判桌前,既迅速有效地实现了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为当事人避免了讼争之累,圆满解决了问题,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