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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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代理交通事故主责—按50%比例成功赔偿

发布日期:2017-06-19     浏览量:...

    由于唯一的儿子车祸意外身亡,死者唐某的父母悲痛欲绝,为儿子办完后事之后,唐某的父母和亲属慕名来到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希望委托我所办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为其死去的儿子讨个公道。经我所律师详细了解,其基本案情如下:
    2012年2月7日下午14时许,唐某驾驶摩托去货运站办事途中被熊某所驾驶的属于上海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牵引车及其牵引的重型箱式半挂车相撞,导致唐某当场死亡。事后,交警部门经过勘察和鉴定,认定死者唐某属于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且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以致与相对方向超速行驶的重型货车及其挂车相撞并当场死亡,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由死者唐某承担,货车司机熊某承担次要责任。
    详细了解案情后我所接受了死者家属的委托代理此案,并指派事务所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事务部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办理,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肇事司机和车辆所属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并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提出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住宿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14350元。
    该案件的难点在于死者对此次事故后果究竟应该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由于交警部门认定死者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如果法院判定被告方只承担次要责任的比例,则死者父母最后能得到的损害赔偿不会太多。鉴于以上情况,我所律师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着重强调了死者的家庭状况:父母生活在农村年岁已高,死者为家中独子,中年丧子,其突然身亡给两位老人带来了巨大的打击。律师的这一策略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后来法官的判决书中写到“虽然受害者唐某系无驾驶证且饮酒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根据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本院酌情考虑由原、被告各自承担50%为宜……”。因此,最终法院的判决书将损失承担比例定为了50%比50%。
    此外,第三人保险公司提出按交强险最高赔付限额,其只须向原告赔付110,000元,而我所代理律师注意到,该肇事车的牵引车和挂车都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首先赔付给死者家属的金额为220,000元。法院后来认定损失为406,064.5元,交强险赔付后剩下的损失按50%的比例承担,则最后原告方承担的损失仅为93,032.25元。
    最后,死者是农村户口,由于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农村城市不同价”现象普遍存在,我所代理律师经过详细地调查了解,查询了死者生前的工作状况并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调取了死者唐某生前与其工作单位四川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的相关凭证并提交审判庭。由于唐某在该公司已工作三年有余,同时已购买社保,最后法官依法以城镇户口的计算标准认定原告方的损失。
    经过我所代理律师认真努力的工作,最终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220,000元,由被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93,032.25元。至此,原告一共能得到的赔偿额为313,032.25元,家属对此结果非常满意,本案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