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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律师成功案例--成都市长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唐某、皮某、巴中市大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巴中某分行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的补充意见

发布日期:2017-06-19     浏览量:...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成都市长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唐某、皮某、巴中市大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巴中某分行(以下简称巴中市分行)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我们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关于本案的代理词,现有几点补充意见向法庭提交如下: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巴中某分行个人理财中心(以下简称个人理财中心)和吴某是否存在的问题:
    在庭审中,我们为了证明巴中某分行同本案的关系及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我们共向法庭提交了三份证据:《三方协议》(证据2)、吴某收到汽车合格证的收条(证据3)、唐某通过其在巴中某分行所开设的帐户向长城汽贸划款的凭证(证据9)。对于上述三份证据,巴中某分行代理人认为:
    1、巴中某分行没有个人理财中心,故不存在《三方协议》一说
    2、巴中某分行没有吴煜华这个工作人员,故收条和巴中市没有关系;
    3、唐某虽在巴中某分行开设了帐户并通过该帐户向长城汽贸划款,但并不能证明巴中某分行是在履行《三方协议》该划款行为和巴中某分行对长城汽贸承担责任一说没任何关系。
    对于巴中某分行代理人的说法我们认为:
    1、吴某是巴中市分行的工作人员。因为从整个过程可以看出,吴某一直是以巴中某分行个人理财中心工作人员的身份出现的,其职能就是代表个人理财中心参与《三方协议》并最终将唐某的售车款吸收为巴中某分行的存款(而事实上该职能得到了实际体现,从证据9可以看出)。在整个过程中吴煜华没有机会也不可能有机会将某的售车款据为己有或者在这个过程中得到其他利益,唯一的可能就是他成功的吸收了唐某的存款因而得到了其所在单位(巴中某分行)的奖金。在本案中,吴某作为巴中某分行的工作人员为巴中某分行牟取到吸收存款的利益,而其个人并无其他利益可言不具有冒充巴中某分行工作人员的必要。因此,巴中某分行代理人关于“吴某不是巴中某分行工作人员”的观点不能成立。
    2、个人理财中心是巴中某分行的内部机构。个人理财中心是工商银行的一个内部机构,其职能主要是帮助工商银行吸收存款以及帮助工商银行系统客户理财等辅助功能。从《三方协议》中完全可以看出个人理财中心的这一职能且该职能得到了实际体现(从证据9可以看出)。因个人理财中心本身是一个对工商银行从事辅助功能的辅助机构,因此它不具有独立对外的开户的职能,它的职能只能依附于工商银行的其他机构才能完成。在本案中,个人理财中心帮助工商银行吸收存款,唐某依据《三方协议》在巴中某分行开立帐户并通过该帐户向长城汽贸划款(从证据9可以看出)正是中国工商银行巴中某分行个人理财中心这一职能的体现。因此,从我们向法庭提交的整个证据体系可以看出巴中某分行代理人关于“巴中某分行不存在个人理财中心”的说法是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巴中某分行代理人所做的“巴中某分行没有个人理财中心亦不存在吴某这个工作人员”的辩驳不符合客观事实,不能成立。巴中某分行理应就其违规发放汽车合格证的行为对长城汽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本补充意见予以采纳!
    此致
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
                                                                                        胡  云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