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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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律师团队代理—陈某等人诉颜某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代理词(胜诉)

发布日期:2017-06-19     浏览量:...

尊敬的审判长:
    原告陈某、涂A、涂B诉颜某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开庭审理。现根据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并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根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即合法有效。本案中,涉案《补偿协议书》内容合法,经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名并按手印确认,应为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协议签订后,协议双方应依照协议之内容诚实守信地履行协议义务,保证协议得到全面履行,然而本案被告却未按照协议之约定履行义务,我方有权依照协议之约定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被告依约履行协议约定。
    二、 针对法庭提出的涉案协议约定内容标的过大问题,据我方所知,涉案协议是由被告在07年时主动向涂某提出。以60万美元或6个有效专利作为补偿系被告自己提出的要求,选用美元而非人民币,落款时间写在左下角等均是被告的主意,他声称自己是美国华侨,居住在美国,使用的是美元,所以以美元对我方进行许诺,将日期留在左下角均为美国人的书写习惯。
    被告自称拥有有效专利200多个,用专利做对价交换利益是他历来的做法,此在我方提交法院鉴定的样本中可以体现。在我方提交的鉴定样本中被告用3个有效专利和50万元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由此可知,涉案协议约定的标的符合被告的一贯作风,并非不切实际。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及其证人李某已经证实:被告的一个专利转让价格为2、3千万,被告申请的其他两个证人蔡某、张某均向法庭证明当年一起参与被告的专利维权事件是基于被告告知他们官司必胜以及维权成功后会有巨额的侵权赔偿金,综上所述可知,涉案协议标的并不存在过大的问题。
    三、关于被告提出的涉案协议为空白函的说法,首先我方认为,被告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高级知识分子,身居教授职务,应该知晓签署空白函的法律风险,应该有能力预见到签署空白函的法律后果,被告在明知法律风险和后果的情况下签署空白函,那么,他应该承担签署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被告所说的涉案协议为空白函的说法并不成立:被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蔡素玉在接受法庭调查时明确表示被告为人严谨,从来不会签署空白函,据证人回忆,在与被告的合作过程中,如遇被告不在中国无法签署文件时,历来的做法是由被告的代理人先签署,待被告回国后再前去签字确认,被告从未签署过空白函。在被告与涂某的邮件来往中也明确记录,被告不在国内时,一般通过邮件签字然后由其代理人加盖被告私章,绝不会有留空白函的做法。由此可知被告辩称的空白函说法不能成立。被告在法庭的追问下又辩称可能是空白函可能是自己所签,他记不清楚了,被告前言不搭后语的答辩足以质疑被告所述情况的真实性。
    被告前后不一致的说法不仅表现在空白函一事上,还表现在其对自己拥有专利的否认上,面对自己曾经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维权的两个专利(详见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5和证据12),被告可以辩称他不知道自己拥有这两个专利的所有权;被告一方面信誓旦旦地陈述自己缴纳专利费的事实,并且肯定地告诉法庭谁交费就写谁的名字,却又在被告提交法庭的答辩状中明确记录被告缴纳专利费时他人在美国,一个在美国的人又怎么可能到中国专利权局缴纳专利费?在法庭的追问下,被告又改口说是请别人帮忙缴纳的专利费。被告种种前后冲突的言行使得我方不得不怀疑涉案协议一开始就是被告的预谋,涉案协议的排版、补偿金额的币种、落款时间的位置等均为被告的精心安排,均为被告日后不履行协议预留托辞。
    四、被告在见空白函说不通的时候,又提出了涉案协议前提不成立等种种答辩意见,认为涉案协议显失公平,应该撤销。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认为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该一年为除斥期间。结合本案,涉案协议的签订日期是2007年1月6日,现在是2011年11月,早已经过了撤销期限。
    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讼双方须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不能提交证据加以证明的,则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和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被告在本案中的答辩均为自己的种种猜测且处处自相矛盾,原告所提交法庭的证据多为复印件,并没有提交原件,我方认为,被告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支持其观点,只是用了一系列的猜测大玩文字游戏试图混淆视听,被告的答辩意见不具备被采信的证据支持,应按照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被告在诉讼期间将复合型动植物脂肪优质药食两用油及制作方法 ZL03135787.3专利转让的一事,我方认为系被告的恶意转让,该转让行为无效。该专利一直由原告实施,被告曾多次表示将该专利转让给原告,并就转让事宜签署过协议,接收过原告的专利转让入门费,在本诉讼开始后,即2011年2月份,原告曾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告知过被告起诉索要专利的事实,并于2011年6月被告转让专利时亲自打电话告知被告他的行为为恶意转让,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被告执意为之,我方认为被告转让该专利的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