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成都专业律师事务所,17年老牌律所,成都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13980059902

工程分包纠纷|代理被告抗辩驳回原告诉请

发布日期:2026-10-12     浏览量:...

案外人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单位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承接工程项目劳务施工。工程完工后,xx公司办理注销,其两名股东以个人名义起诉,主张被告尚欠500000元工程质保金未付,同时要求承担律师费、案件诉讼费,向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6)川xxxxx民初xxx号】。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指派律师作为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办案难点

  1. 主体争议:劳务合同签约主体为已注销的劳务公司,原告系原公司股东,原告主张公司注销后股东有权承接债权,我方需要应对原告主体适格的法律争议。
  2. 质保金事实证据薄弱:正式劳务合同文本当中没有质保金相关书面约定,原告仅依靠微信结算表格、微信群聊天记录、结清证明备注内容,试图证明存在50万元质保金,证据效力存在争议。
  3. 诉讼时效抗辩要点复杂:案涉工程2021年完工,原告仅有2022年一条微信催收记录,其余口头电话催收无证据支撑,需要梳理时效起算、中断相关事实与法律依据。
  4. 证据矛盾多:案件存在《结清证明》、承诺函、实际付款流水、微信群发言等多份相互冲突证据,需要逐条拆解质证,厘清真实结算、付款情况。
  5. 原告一并主张律师费,需要论证无合同约定情形下律师费不应由我方当事人承担。

代理思路与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全面梳理劳务承包合同、项目合作协议、结清证明、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注销清算材料全套证据,确立核心代理抗辩意见:

  1. 案涉《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并未设置质保金条款;原告据以主张质保金的微信表格无双方签字盖章,微信群回复仅为项目人员单方对话,不能作为双方对质保金达成有效约定的依据。结合承诺函、实际付款流水,被告并不欠付原告诉称的质保金。
  2. 从工程完工、款项结算时间起算,结合现有催收证据,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三年法定诉讼时效,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应当承担时效经过的不利后果。
  3. 案涉合同没有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原告诉请律师费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4. 针对原告提出的股东承接已注销公司债权的主体问题,交由法院依法审查认定,同时重点从实体债权不成立、诉讼时效角度进行重点抗辩。

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针对原告全部举证逐项发表质证意见,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法院采纳我方抗辩观点。

案件结果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我方当事人无需向原告支付500000元质保金及律师费,代理抗辩取得成功。

律师提示

  1.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质保金应当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金额、返还条件、返还时间,仅依靠微信聊天、未签字的表格,很难被法院直接采信。
  2. 公司注销之后,原股东可以依法起诉主张公司遗留债权,但依然要对债权真实、合法、到期承担举证责任。
  3. 工程款、质保金要注意三年诉讼时效,发生拖欠后要留存书面催收记录(微信、短信、函件等),口头电话催收如果没有录音、聊天佐证,难以证明时效中断。
  4. 主张对方承担律师费,必须要有合同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5. 工程结算过程出具《结清证明》,务必仔细审阅全部文字备注内容,避免出现对己方不利的备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