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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经济往来被诉民间借贷,代理抗辩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发布日期:2026-10-12     浏览量:...

案件简介

原、被告双方曾系情侣关系,2024年3月至2025年9月期间共同同居生活,交往过程中原告通过银行卡、微信以及案外人银行卡向被告有多笔资金转账。双方分手之后,原告将同居期间全部经济往来合计799871.33元,以民间借贷为由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6)川xxxx民初xxxx号】,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我方接受被告委托出庭应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办案难点

  1. 原告持有完整转账流水,资金交付事实客观存在,仅有转账凭证就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容易让法庭先入为主认为属于借款。
  2. 情侣同居期间资金往来混杂,款项包含生活费、房租、医疗开支、特殊寓意转账、风俗支出、借他人银行卡取现消费等多种类型,需要对每一类款项性质梳理区分,逐一论证不属于借款。
  3. 没有书面借条、借款聊天记录等直接反证,需要依靠消费记录、医疗票据、房租凭证、通话录音、婚姻登记记录等间接证据搭建完整证据链,完成抗辩举证。
  4. 原告主张转账金额远超自身工资收入,以此反向推定案涉款项属于借款,需要针对性驳斥该逻辑,厘清:收入高低不能直接推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代理思路与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梳理全部交往事实,调取微信消费明细、医疗消费记录、房租水电费凭证、通话录音、婚姻档案等全套证据,确立核心抗辩观点:

  1. 民间借贷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款项实际交付+借贷合意两个要件,缺一不可。本案案涉全部转账发生在情侣同居亲密关系存续期间,资金用于共同生活开销、房租、被告就医、情感赠与、风俗相关开支,不存在“借钱、到期归还”的意思表示。
  2. 针对原告提交的转账流水,对款项分类逐一抗辩:每月固定周期性转账属于同居生活费;520特殊寓意金额属于恋爱赠与;房租款项用于双方共同居住;医疗、风俗类支出是情侣间自愿经济帮扶;经由第三方银行卡支取的资金,也是原告基于恋爱关系自愿提供使用,均不属于借款。
  3.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被告抗辩转账是赠与、共同生活消费并提交初步证据之后,举证责任转移至原告;原告无法举证借条、聊天记录、催收记录证明借贷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4. 通过提交通话录音,证实原告最初并无要钱想法,系后续因家庭压力才将恋爱期间自愿支出事后包装为借款。

庭审中,代理律师围绕借贷合意、举证责任分配、各类款项法律性质充分举证、发表代理意见。法院采纳我方全部抗辩意见。

案件结果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我方当事人无需偿还原告诉请的近80万元款项,抗辩取得完全成功。

律师提示

  1. 情侣之间转账≠借款。恋爱、同居期间的资金往来,不能仅凭转账记录就认定民间借贷,法院会结合双方身份关系、款项用途、转账特征、聊天记录综合判断,借贷合意是民间借贷成立的核心条件。
  2. 恋爱同居中,每月固定生活费、房租、医疗资助、520/1314等特殊寓意转账,一般认定为赠与或共同生活消费,分手之后无权要求返还。
  3. 如果确实是情侣之间借钱,务必留存借条、聊天记录,明确写明借款、还款时间;不要混淆赠与、资助与借款,避免事后维权无据。
  4. 分手后处理恋爱经济纠纷,如被起诉民间借贷,应当收集保存消费票据、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积极从款项用途、不存在借贷合意角度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