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律所浅谈内蒙古婚内强奸案
发布日期:2025-06-27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2025年3月,内蒙古额尔古纳市一起“婚内强奸”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男子刘某因怀疑妻子出轨,殴打妻子后以“哄劝”名义发生性关系,全程被录音记录;次日妻子报警指控强奸,目前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在近期这一案件将“婚内强奸”这一长期存在争议的法律议题又再次推至公众视野。
此事件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是婚姻关系能否成为强奸罪的豁免事由,今天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就这个问题来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二、核心解读
婚姻关系能否成为强奸罪的豁免事由?
首先,根据《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强奸罪的对象为“妇女”,并未将配偶排除在外。因此,在法律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是可以成立强奸罪的。
但司法实践中“婚内无强奸”的传统观念依旧存在,导致此类案件认定难度极大。我们知道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但在传统观念中,婚姻被视为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建立的“性契约”,配偶间的性行为被默认为是“合法义务”,甚至被解读为“夫妻生活的组成部分”。这种观念在部分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对婚内强奸案件的“宽容”态度或以“家庭纠纷”为由不予立案,或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指控。
现代法律对性自主权的保护已突破传统婚姻关系的桎梏。从法理层面看,妇女的性自主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力范围覆盖所有亲密关系主体,包括配偶。《刑法》第236条未对“妇女”作身份限制,配偶的身份不当然赋予行为人“性同意权”;从司法实践层面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如2010年上海孙建军案)已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综上,婚姻的合法性不等于性行为的合法性,婚姻关系并不是豁免强奸罪事由。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关键在于三个方面:其一,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其二,暴力行为与性行为之间是否存在“胁迫关联性”,即是否存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其三,证据层面是否能够支持强奸的事实。
三、律师建议
该案不仅是一起个体刑事案件,更是社会长期争议的法律问题。婚内强奸的治理需跳出“个案裁判”的局限,构建系统性保护机制,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规范该类案件的办理,既要达到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又要对不法侵害行为予以打击。性自主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婚姻关系的存在,既不是性暴力的“豁免符”,也不是性同意的“强制状”。法律对婚内强奸的严正回应,既是对个体权利的守护,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