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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浅析“中学老师自称性侵女学生”一案

发布日期:2022-04-02     浏览量:...

 近日,有网友爆料,在浙江湖州,南浔区一中学体育老师自称曾和四五位毕业生发生性关系。随后,南浔区教育局监察室工作人员就此事表示,网友爆料部分属实,目前该中学老师已被刑拘。
 由于目前该案尚在侦查阶段,对于案件事实我们无从得知,但是若爆料查证属实,则该老师可能会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和强奸罪。
1.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该教师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女生的发生性关系,无论女生是否同意,都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2.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因此,如果被害学生未满十四岁,那么无论学生是否同意与该老师发生性关系,该教师都会构成强奸罪。
 如果女生已满十四岁,老师利用其与女生之间特定的关系,通过胁迫、暴力手段,迫使学生就范,奸淫女生的,同样构成强奸罪。
 如果针对同一个女生,同时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和强奸罪,则会按照强奸罪对该教师判刑。
 如果针对不同女生,有的是构成强奸罪,有的是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则会对该教师数罪并罚。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认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教师负有教书育人的天职,应当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性侵学生的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更会遭受所有人的谴责!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刑事专业委员会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