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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非法外之地,切勿行诋毁他人之举

发布日期:2022-02-24     浏览量:...

一、事件经过
  张某是原永嘉县韵达快递有限公司(简称“韵达公司”)的工作人员,2021年3月离职时,与韵达公司因离职工资金额发生争议。2021年5月,张某使用个人微信账号在朋友圈发布“瓯北韵•达。最垃圾的公司!找工作避雷,专业做罚款。祝早日歇菜”的消息恶意诋毁原就职公司,并附有一张含大便内容的表情包图片。随后,张某又在该消息下面发表“我还做过假账,对不起”“赶紧跑路,我带你撸韵达羊毛,开辟赚钱新道路”等评论内容。
发现张某朋友圈的相关内容后,韵达公司随即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在微信朋友圈(朋友圈不能分组可见)及当地主流报刊媒体上连续十日刊登赔礼道歉文章向韵达公司赔礼道歉,并承担其维权所产生的费用。最后,法院判决张某在微信媒介上向永嘉县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韵达公司维权费用2000元。
二、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若侵犯他人名誉权,则需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赔偿责任。同时,网络平台非法外之地,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针对他人的侮辱、诽谤信息仍然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就上述案件而言,张某即使认为就职公司存在罚款、拖欠薪资等问题,也应通过劳动仲裁等正当救济途径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使用“最垃圾”“早日歇菜”等有侮辱性质的语言发布消息在朋友圈。
三、律师提醒
  公民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产生不当的过激行为,比如将个人情绪肆意宣泄在社交平台,以免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同时,如果遭遇他人网络侵权,需要及时将侵权内容及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比如公证等,避免证据灭失,方便之后的维权。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成都律师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