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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提示订立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7-06-05     浏览量:...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在各种经济交往过程中,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与合同有着不容忽视的密切关系,很多经济交易行为都需要合同来约束和规范。那么,签订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在此,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重提醒你: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订立合同时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担保条款及其法律后果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建议大家尽量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因为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后,就不必担心会出现自己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的情况,就可以确保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实践中,普遍采用的担保的方式主要有抵押、定金和保证。
    一)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权,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财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应该注意的是:首先,抵押人可以是合同相对方,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须是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人;其次,提供的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可以流转的财产;再次,抵押成立后,抵押权人即对该抵押物享有担保物权,抵押人不能再将该物抵押给他人(超出债权的部分除外),否则,该重复的抵押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约定定金条款时,大家应该注意的是:首先,定金的数额应当不超过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若超过,则超过部分无效;其次,合同生效后,若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则对方有权不予返还定金,若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另外,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要特别提醒大家:定金与订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订金的本质是预付款,不具有担保的作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正确认识两者的区别。
    三)保证。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在订立合同时,若选择使用保证这种担保方式,首先,必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并订立保证合同,如果仅仅是合同相对方提供保证人的情况,或者保证人只是口头同意保证,都会导致约定不明或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债权人应该确保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具备担保能力,否则,可能导致债权难以实现;再次,应该明确约定保证的范围,保证人具体的保证责任由三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写明,实践中,很多合同的保证人的责任范围约定不明确,这样很容易引起纠纷。
    二、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关于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的确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或者双方订立了专门的仲裁协议,那么发生纠纷后只能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得向法院起诉。同时,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合同当事人:约定仲裁时选择的仲裁机构及仲裁事项一定要明确,否则,可能导致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无效。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时,应注意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的其中一个法院,并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否则,将可能导致协议约定的管辖无效。
    三、合同的签字、盖章
    关于合同最后的签字、盖章,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成都合同纠纷律师在此提醒合同当事人:首先,在签字、盖章前,应对合同文本进行仔细的审查,若发现有疑问的地方或者不合理之处,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并修改,待修改后再签字盖章;其次,若合同相对方是企业,合同签字人应该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同时,合同的盖章应该是企业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而不能是企业的内部职能机构或部门的印章。如果合同相对方是自然人则应该写明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成都合同纠纷律师友情提示:订立合同务必谨慎,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切忌含糊其辞,以确保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
   
建议:针对合同事务,建议委托律师代写或审查协议,尽量完善合同条款,避免因合同的不完善出现纠纷,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