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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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就疫情期间企业有关法律问题答疑

发布日期:2020-02-27     浏览量:...

尊敬的顾问单位:

由于本次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持续,对全国各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作为贵单位的法律顾问,我所特针对贵单位的经营实际,梳理以下疫情期间有关法律问题及解答,希望能对贵单位提供帮助。

一、疫情期间员工工资如何发放、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最新规定及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疫情期间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若企业未停工停产的,员工确因疫情采取隔离或其他措施不能正常上班的,企业应当支付期间工资。关于工资支付标准,贵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若劳动合同关于工资构成包含基本工资、绩效考核、福利补贴的,支付标准可只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社保根据国家减免政策执行。

2、若企业停工停产的,员工确因疫情被采取隔离或其他措施不能正常上班超过一个月的,对于一个月以内的工资按上述第1条标准支付;对于超出一个月的工资,贵单位可根据四川省各当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工资。

3、因感染新冠肺炎采取隔离措施,在隔离措施结束后仍需停工接受治疗的,按有关非工伤医疗期间的规定支付工资。

4、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5、若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而员工又正常上班超过一个月的,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注意:生产经营困难是前提条件,在这一前提下可以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

6、在受疫情影响期间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公司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7、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到期,能否顺延?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企业应当在当地疫情防控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办理申请。

8、对不愿复工的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二、疫情期间,若有租赁厂房、办公楼、设备,租金如何算?

根据目前疫情的影响情况,此次疫情可视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但是并非所有行业及合同履行都会因疫情影响。疫情期间,若短期内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租赁的厂房、办公楼、设备一般不能据此拒绝支付租金,但可与出租方协商减免。若因疫情长期影响(没有明确标准界定长期或短期,一般6个月以上可认为是长期),可以对不能正常营业期间的租金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免除或减少。若疫情影响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相应的租赁合同,不再履行未届满的租期。

三、疫情期间,货物不能正常交付,是否违约?

如前所述,本次疫情可视为不可抗力因素。若在原合同中,有关交付问题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若没约定则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若交付方式为自提的,在交通正常情况下,未能交付的视为违约;(2)交付方式为货交第一承运人(即通过第三方运输),因承运人停运、公司实施交通管制等不能运输的,不构成违约;(3)因疫情不能正常复工,产品未能按约完成生产的,不构成违约。

四、疫情期间,职工因上班感染新冠状病毒的,能否构成工伤?

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针对一般企业,职工因上班感染新冠状病毒的不构成工伤。但是,若因企业没有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甚至故意隐瞒感染病例)致使员工感染的,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望以上内容对贵公司在抗击病毒及复工后有所帮助!

法律顾问: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