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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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律所刑辩律师团队办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一案,赵某辩护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7-06-19     浏览量:...

    案情如下:赵某从2005年开始吸食毒品,2012年7月15号,其在一间KTV包厢里吸食海洛因,并向同行者何某宣传吸食毒品的“好处”,随即将自己正在吸食的海洛因交予何某吸食,传授何某其吸食毒品的经验。何某自此染上毒瘾,自案发,先后吸毒6次。后赵某又于7月18号,将形似糖果的摇头丸混入其表弟王某的糖盒,使其表弟王某不知不觉染上毒瘾,王某年仅13岁。
    案发后,赵某家属慕名来到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委托我所刑事律师代理赵某涉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一案,担任其法律帮助人以及审查起诉、审理阶段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之后,律师细致严谨的查阅了案件材料,发现案件情节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的事由包括:第一: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第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瘾。第三: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毒品。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三项加重处罚的事由,鉴于以上情况,律师针对赵某的犯罪情节,并经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会议商讨后,初步制定了代理方案。 
    辩护律师通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和其吸毒史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得知,赵某出自单亲家庭,父母早年离异,从小缺乏关爱,对其心理伤害较大,因此染上毒瘾,吸毒多年;后来赵某故意让何某、王某也染上毒瘾,何某、王某以及家人受到很大伤害,家属一直要求对赵某施以严惩,鉴于此种情况,律师深知此案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会对审判结果产生直接影响,于是犯罪嫌疑人家属多次到被害人家登门致歉,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通过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得到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本案开庭审理阶段,辩护律师着重阐述了被告人赵某系初犯,且有举报贩毒人员等立功情节,悔罪态度良好,有自首情节,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书面谅解等方面,从法,理,情多个角度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最终大部分被法院采纳。
    通过我所律师坚持不懈的努力,赵某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此刑罚系赵某可能得到的最轻刑罚。赵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并表示不会上诉,对我所律师公平公正的执业态度给予了充分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