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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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律师为职务侵占罪辩护获得成功

发布日期:2017-06-19     浏览量:...

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系四川某大型企业的部门经理,2014年8月以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在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之后,张某的妻子秦某就到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委托了我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为其丈夫进行辩护。
     由于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元,已经构成了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因此张某的犯罪数额是本案的突破点。在了解到张某的案件详情后,我所刑事辩护律师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一、犯罪嫌疑人张某的犯罪数额与检察机关的指控有出入。
     张某虽然承认自己是以作假订单的方式侵吞了公司的财产,但是由于张某作案的时间跨度较长,并且很多没有确切证据予以证明,仅凭该公司负责人的证言以及张某自己的回忆来认定犯罪金额,是缺乏事实依据的,而法律有规定不得将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的金额作为量刑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辩护人对检察机关确定的“被侵吞的机器价值”有异议。
     本案中,张某篡改订单,私自售卖公司的机器,但是涉案机器的价值应当由专业机构做出评估鉴定,以此得出的价格进行涉案计算。但是检察机关并没有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对此,辩护人提出申请专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三、张某具有以下酌情从轻情节
      1、张某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就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    
      2、张某主观恶性小。本次犯罪是初犯,以前并没有违法犯罪纪录。而且张某犯罪是因为自己的妻子患有重病,所需医疗费极大,因此张某的主观恶性不大,接受改造的可能性较大。
      3、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实际情况是张某虽然侵占了公司的财产,但是却并没有影响公司的生产和产量,更没有影响公司的经营性利润。
      张某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相关的规定,构成犯罪。但是考虑到其认罪态度好,而且家中尚有重病妻子需要人照顾,如果判处刑罚过重不仅不利于其改造,对一个家庭也将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本着惩罚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给予张某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张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