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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诉!胡云律师事务所成功为当事人进行轻罪辩护!

发布日期:2023-06-06     浏览量:...

不予起诉!胡云律师事务所成功为当事人进行轻罪辩护!

一、案情简介

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当事人H在成都市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上班,为了方便开展贷款业务,先后多次共计花费几千元,通过QQ聊天软件,从QQ用户名“XX信息服务”处,购买了三万多条带有他人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的个人信息。2020年5月,H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H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H因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被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拘留后H被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H移送审查起诉以后,H的家人非常担忧H的情况,最终经过慎重考虑,还是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于是H的家人经过多方询问,找到了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经过胡云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的耐心解答后,H的家人对该律师的专业性予以认可,随即决定委托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为H进行辩护。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所立即开展了相关工作,指派了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主办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进行了会谈,了解了案件相关情况,并立即向检察机关提交相关手续,请求查阅案卷材料。

主办律师通过阅卷后结合与当事人会见的情况,对案件有了详细的了解,在会见的过程中,H告知主办律师他有过立功的情形,但是侦查机关一直没有将这一重要线索附卷,主办律师敏锐的意识到立功情形对李某的定罪量刑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于是主办律师多次与检察院沟通协调,终于将H立功的证据予以核实,主办律师与团队协商一致决定向成华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如下:

1、从现有证据来看,H确有购买过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涉案数量仅为1500条;

2、H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用途是拓展业务,并未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为从中获利,其并不具有主观恶意,行为对社会影响很小;

3、H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4、H目前具有立功的情形,可能会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

三、办案结果

检察院到主办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后,决定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听取了人民监督员对本案的看法,辩护人发表了H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书面意见,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本案可以对李某不予起诉,听证会结束后,检察院采纳了我方的辩护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H不予起诉。自此,本案辩护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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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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