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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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代理—铺面转让费纠纷案再次获胜

发布日期:2017-06-19     浏览量:...

    2011年5月,张某花费二十余万铺面转让费从上家李某手里接过铺面欲开展经营活动,临到办理营业执照之时却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知该铺面房事实上属于民用住宅,无法为之办理营业执照,张某无法正常开展营业活动,而上家李某已不知去向,无奈之下,张某找到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委托我事务所为其挽回损失。
    我所指派的主办律师对张某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事情经过如下:2011年5月,张某与铺面原承租人李某进行了有关转让铺面事宜的商讨与接洽,之后二人来到房东王某处,取得了王某对该铺面转让事宜的认可,同时,张某向房东王某询问铺面是否能够办理营业执照,王某和李某都一致向张某保证能够办理。在房东的见证下,张某向李某支付了转让费二十余万元,之后又与房东签订了新的《铺面租赁合同》。接下铺面之后张某即开始进行经营活动,同时开始准备办理营业执照相关事宜,而当其手持该铺面的房产证书和《铺面租赁合同》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时,却被告知该铺面房事实上是民用住宅,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张某无法正常开展营业活动,因此只好单方解除合同,搬离承租铺面,准备另寻铺面重新开始。
    主办律师认为,该案件的关键人物原承租人李某已不知去向(李某是外地人,在收取张某转让费后即手机停机,不知所踪),因此无法以李某为追责对象。而本案中的房东李某在铺面转让之时对我方当事人有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的欺骗行为,主办律师决定以此为突破口,将房东王某作为追责主体为我方当事人挽回损失。难点在于,铺面转让费在司法实践之中尚属新事物,曾有司法案例判令在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况下由前手承租人将铺面转让费退还给后手承租人,却鲜有法院判决由未收取该笔转让费的房东向后手承租人赔偿转让费的事例,其关键的争议点就是:1、房东对该笔转让费是否知情?2、房东对合同被解除是否具有过错?3、该笔转让费是否属于“损失”?
    仔细分析案件的难点和关键点之后,主办律师定下了办案思路,指导并协助当事人进行了相关事宜的取证,随后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向我方当事人赔偿铺面转让费的损失。开庭后,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我方运用证据规则以及庭前取证技巧成功证明了王某知晓转让费存在的情况,也证明了王某在签订合同之时对我方当事人进行欺骗的行为。然而主审法官认为我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主办律师以对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立足点,对当事人尽量争取较小的责任份额,并就转让费是否属于“损失”一事进行了充分的说理和法条阐释,最终法庭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认定该笔费用为“损失”,由王某以四六开的责任份额向我方当事人赔偿该笔费用。
    通过我所律师严谨负责的工作,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十余万元,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也对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认真、负责、尽职表示了赞赏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