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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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企业与银行因借款引发的侵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5-17     浏览量:...

    11月中旬,成都市某企业的法人余先生通过电话咨询向本所了解了关于财产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与本所律师几次电话沟通后,决定前往本所详细咨询,并希望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收集证据、出庭应诉。
    企业法定代表人余先生称2年前企业因加大生产、扩大规模的需要向成都市某银行贷款20余万元,因企业资金周转紧张,目前企业尚有9万元逾期未能及时归还。10月初某银行以企业没有按期归还银行贷款为由派人开了五辆大货车前往企业欲拉走产品抵债。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发生纠纷。在双方拉扯过程中企业的产品及生产工具均遭受严重损坏,除此之外企业负责人还在抓扯中受伤,后被医院诊断为眼眶骨折。事发当天企业报警,并采取了一定措施阻止装载有产品的货车离开。11月初货车所有人以企业扣留车辆为由,将企业列为被告起诉于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诉状中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余先生提到银行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打伤负责人,要在应诉的时候一并提起反诉,并追求参与殴打事件的银行工作人员刑事责任。
    本所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后,给余先生详细地分析了本案所涉及的诸多法律关系,列明了本阶段作为被告应诉需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在充分沟通后给余先生提出了最可行的诉讼方案。余先生在清楚本所律师提出的方案后表示十分认同,并对我所律师耐心、专业的服务态度表示满意,余先生当即决定与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特别授权本所办理此案。本案已于上周在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本所律师据理力争,抓住关键证据,直击争议焦点。通过努力,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只赔偿原告1万元的经济损失。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当事人表示非常满意,也十分感谢我所律师的敬业和用心。而对于企业负责人提出的反诉要求和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要求,由于其与财产侵权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之规定,本所律师最终建议对于企业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应向法院另行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通过伤情鉴定能够构成轻伤以上,企业负责人则可以追究对方刑事责任。最后企业的负责人在听从本所律师专业指导意见后再次委托了本律师事务所继续代理后续案件。目前,本所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已向成都市某法院提起了新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