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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再审案件获得胜诉

发布日期:2023-06-25     浏览量:...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再审案件获得胜诉

 

一、 案情简介

张某(化名)与刘某(化名)于2020年01月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张某承租刘某位于某处商业街的商铺,租期为2020年03月至202603月,共计6年。合同明确约定如果张某转租商铺,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刘某的书面同意,否则,刘某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2021年05月,张某与吴某(化名)签订《商铺租赁转让合同》,约定张某将其租赁的位于某处商业街的商铺转租给吴某,租期为2021年6月至2026年03月,转让费用为20万元,合同中明确阐明张某转租行为已经得到商铺所有权人的同意,如果因为张某隐瞒了其转租行为未获得商铺所有权人许可而导致吴某无法再继续使用该转租商铺,张某需要退还转让费用并承担吴某的损失。张某将其与商铺所有权人刘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作为附件附在转让合同之后。

2022年06月,商铺所有权人刘某以“张某拖欠房租且存在非法转租行为”为由向张某发出“关于《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函”,经过双方协商,约定于2022年07月01日返回商铺给所有权人刘某。

二、办案经过

商铺所有权人于2022年07月01日将案涉商铺收回,导致吴某无法继续使用商铺,吴某根据《商铺租赁转让合同》的约定向张某主张退还转让费用、已经支付至2022年12月的房租及相应的损失,张某未做任何回复。张某的行为已经给吴某造成重大损失,吴某来到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咨询后,与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达成了委托。

主办律师积极与吴某了解、沟通案情,协助吴某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求判决《商铺租赁转让合同》无效,张某向吴某退还转让费用、已经支付至2022年12月的房租及相应的损失。诉讼过程中,张某提起了反诉,诉请吴某支付空调使用费6万元,并诉称吴某2021年06月份租金未缴纳。因我方准备充分,所有的诉讼请求都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最终法官采取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商铺租赁转让合同》无效,张某退还转让费用、已经支付至2022年12月的房租,并认定存在免租期,驳回张某的反诉请求。

张某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在上诉期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张某诉称:1、吴某知晓张某未取得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仍然与张某签订转租合同,吴某存在过错,应当分担转租合同无效的责任,转让费用不应全部退还;2、吴某与张某并未约定免租期,故2021年06月吴某未缴纳的租金应当在应予退还的租金中扣减;3、吴某应支付空调使用费用6万元。我方提交了吴某与张某关于免租期的微信聊天记录,但是二审法院并未采纳,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商铺租赁转让合同》有效,不支持张某要求吴某分摊合同无效责任的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支付空调使用费6万元及2021年06月租金。

三、办案结果

我方主办律师与吴某沟通后,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高院决定提审本案。再审中,我方主办律师准备充分、逻辑清晰,提出商铺月租金接近10万元,对于06月租金,张某从未对吴某进行过催收,张某以忘记吴某未缴纳为由进行抗辩,明显不合常理,且空调使用时间约定为租赁期内,共计57个月,现吴某仅使用12个月,张某要求吴某支付全部的使用费不合理。

经过审理,高院判决维持二审法院转租合同有效的判决,撤销二审法院其他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相应的判决。自此,本案代理完满终结,虽然此案历经波折,但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当事人也对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表达了认可。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3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