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邯郸初中生杀人埋尸案”案件解读
发布日期:2025-11-17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2024 年 3 月 10 日下午,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中学的张某某将王某某骗上电动车,李某则驾驶同学马某某的电动车载其同行。抵达事先预定好的蔬菜大棚后,张某某持钝器击打王某某头部致其死亡,李某协助掩埋尸体。事后,两人平分了王某某随身携带的少量现金,并伪造其离家出走的假象。3 月 11 日,警方通过侦查锁定三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被抓获归案。据悉,被害人王某某与张某某、李某、马某某均为邯郸市某中学的同班同学,因张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多次矛盾冲突,且发生过校园霸凌行为,多次提议谋杀王某某并平凡其财产,遂张某某、李某、马某某对王某某实施了杀害。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三名被告人依法进行了社会调查、法庭教育,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2024)冀04刑初3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被告人马某某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核心解读
(1)未成年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经预谋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杀害并埋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且作案时均13岁,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核准追诉,因此张某某,李某某应当负刑事责任。
(2)为什么不能判处被告人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且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也是我国签署加入并且是联合国历史上加入国家最多、国际共识最广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要求。
主犯张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顶格处罚),李某因参与程度较轻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马某某因未直接参与杀人行为不予刑事处罚,但需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体现了“宽严相济”原则,既对严重犯罪行为予以惩处,又兼顾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3)为什么对被告人马某某不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马某某时年13周岁,属于不满16周岁的情形,其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参与了犯罪策划、提供交通工具及销毁证据等行为,法院认定其构成共同犯罪,但因未参与预谋和加害行为,依法不予刑事处罚,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三、案件反思
“年少不是‘免罪金牌’,没有惩罚就没有警示。”
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单纯是一个法律的问题,惩罚背后也不应该是报复的情绪。任何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忽视,都会成为滋生罪恶的温床。我们应当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挽救那些犯罪边缘的“失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