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受贿罪成功辩护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8-03-09 浏览量:...
陈某某涉嫌受贿罪辨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某母亲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一审辩护律师,现本律师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陈某某与G某、C某某、T某等其它组员不构成共同犯罪,其受贿金额应依照各自的受贿金额计算。
陈某某时任成都市某区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该工作小组每人均独立完成申报工作,与其它小组成员没有共同犯意。
二、陈某某在与主犯张某的共同犯罪行为之中,其受贿行为作用较小,陈某某本人实际收取的受贿金额仅为8000元,不足9000元。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于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处罚,共同犯罪的主犯及首要份子按总金额处罚。换言之,对于非主犯及首要份子,应当以地位和作用大小区别处罚。陈某某仅为小组组员,张某为陈某某的直接领导,这种违规事件本来就是张某自行安排的,陈某某仅仅是接受工作安排而己,而且每一件的报酬极低。当张某将奖金提到500元之时,陈某某才意识到可能涉及违法的行为,并且明确予以拒绝。所以陈某某在本案之中是受到的领导的胁迫,才不得不申报。加之本人太过于单纯,不能正确地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才导致触犯刑律。
三、陈某某分别于201 年月日、201年月日主动向检院缴纳了1万元及9500元,远超过她自己的受贿金额。在一审审理期间,陈某某等其它五人共计退回违法所得182000元,按总款22万计,已退回82.7%的赃款。
虽然退赃不影响定罪,但是在量刑上请求法院予以酌情考虑。
四、陈某某有主动自首的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应予以减轻刑事处罚。这一自首情节也得到一审法院的认定。
五、在量刑情节上,陈某某此前无任何犯罪记录,本人对社会也无危害性。请求法院在量刑情节上予以考虑。
陈某某于19 年月日出生,今年31岁,曾就读于四川某大学,大学毕业后进入某区地方税务局工作。陈某某父母均为本市人,家中教育良好。陈某某在大学期间,成绩优异,品德端正,性格单纯,此次涉嫌受贿罪实为法律不甚了解,加之身处税务局的一线岗位,对于领导的话不得不遵照执行,性格太为单纯。
另外,从女性的生育年龄而言,25岁-35岁是最佳生育年齡,今年陈某某已经31岁,还是一名未婚女青年,如果法庭量刑在5年以上,对陈某某而言,一个女人完整的一生就没有了。所以辨方恳请法院综合本案证据及全案情节,对陈某某予以罪轻的量刑处罚。
六、根据最高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中提出:要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的本义是教育一个人,而不是毁灭一个人,综合陈某某在本案的情况,她有自首、犯罪作用较小的情节,依法应给予减轻处罚。辨方相信,通过这次的刑事处罚,也深深地教育了陈某某本人,今后会加强法律认识,不再涉及违法的事情。
综上,请求法院从以上情节在量刑上予考虑。综合考虑对陈某某的刑事处罚。
辨护律师: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