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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律所代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一审二审均胜诉

发布日期:2023-05-11     浏览量:...

胡云律所代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一审二审均胜诉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A、B公司诉请C公司员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陈某系C公司员工,担任C公司会计一职,每月工资3000元,因A、B、C公司具有关联关系,陈某入职后,不仅担任C公司会计一职并且还接受A、B公司的管理与安排。入职半年后,某日,陈某通过QQ聊天软件收到A公司指令,要求陈某向某客户转账合同款项35万元,于是陈某接受A公司指令,用A、B公司账户向某客户账户转账35万元,次日,陈某发现发送QQ消息的A公司系他人伪造的,可能被电信诈骗了,于是,陈某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并向A、B、C公司上报了情况,陈某向A、B、C公司说明情况后,A、B公司要求陈某进行赔偿,不赔偿将启动司法程序。

事情发生后、陈某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每天吃不好、睡不好、经常半夜被噩梦吓醒,想着:自己一个月3000快的工资,35万元该怎么去赔偿。因为这个事情陈某变得很焦虑,陈某朋友发现陈某不对劲后,在朋友的人逼问下,陈某向他说出了实情,在朋友的劝说下、决定寻找律所寻求帮助。

陈某在朋友陪同下、来到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四川胡云律师事务胡静主任接待了陈某,在听取陈某描述的案件事实情况后,为陈某解答了心中疑惑,并告知陈某初步应对策略,陈某对此十分认可,因本案涉案金额较大,陈某心理压力很大,胡静主任为陈某解答心中疑惑之后,也对陈某的焦虑情绪进行了疏导,陈某当即决定委托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事务所指派了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专业律师作为该案主办律师,主办律师和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律师团队在了解本案情况后、一致认为:

1、被告陈某在本案中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已经尽到自己的合理审查义务,陈某不应当向A、B公司赔偿35万元。

2、A、B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未按照财物制度相关规定,将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公司财物(银行U盾及密码)交由公司工作人员保管,而是交由公司以外的人员保管、支配,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3、陈某并非A、B公司员工,A、B公司将银行U盾交由第三方员工管理存在重大过错,A、B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告知了陈某公司的财经规章制度,也未对陈某进行财经规章制度培训,也未向陈某支付劳动报酬。

三、办案结果;

本案在经过法院一审后,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代理意见,认为陈某虽有过错,但不承担主要责任,酌情判决陈某承担6%的赔偿责任,判决送达后,A、B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到了二审,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A、B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收到二审判决书后,陈某心中的包袱终于放下了,表示对最终的判决结果十分的满意。

最后,虽然本案陈某只承担了6%的赔偿责任,但是,对于电信诈骗,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胡云律所也在这里提醒大家:“转账有风险、转账需谨慎,核实、核实在核实”。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专业法律委员会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