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律所成功为当事人(被告)减少几百万元损失 ——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23-05-11 浏览量:...
胡云律所成功为当事人(被告)减少几百万元损失
——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诉称:案件事实发生在十年以前,十年前被告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难以维持公司经营、日常生活开销等而向原告借款,原告考虑到双方多年交情关系良好,张某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答应借款给张某,现张某拒不归还借款,特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数百万元。
张某收到法院传票之后,委托了一名律师代理此案,张某对该律师工作不太满意,于是在朋友极力推荐下来到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咨询,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胡静主任律师接待了张某,在听取张某描述的案件事实情况后,为张某详细分析了案件可能出现的各种可能性,以及我方初步应对策略,张某对此十分认可,因本案涉案金额较大,张某心理压力很大,胡静主任为张某解答心中疑惑之后,也对于张某的焦虑情绪进行了疏导,张某当即决定委托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事务所指派了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专业律师作为该案主办律师,主办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进行了会谈,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立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请求查阅案件相关信息。
主办律师根据阅卷情况,通过委托人的描述,结合现有证据,对案件有了详细的了解;主办律师梳理了案件线索后将案情呈报至事务所,事务所立即组织我所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律师团队过会讨论并全面分析了本案案情,一致得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原被告之间尚不成立借贷关系,双方并无借贷的合意,更无借贷的事实。
二、原告提供的借条非我方当事人签署,系他人伪造,此伪造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原告提供的多名证人均系原告的亲戚,极具利害关系,证人的陈述及证言均属传来证据,都不足以采信更不足以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主办律师与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团队一致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原告应当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否则,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办案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辩论十分激烈,我方主办律师申请对原告出示的借条进行笔迹鉴定、笔迹鉴定结果证明,原告出示的借条并非我方委托人书写,而原告提供的证据,除了借条外,其他的证据并不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原告提供的证人与原告之间有利害关系,证人提供的证言均系传来证据,也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有借款的事实。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自此,本案代理取得圆满成功。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