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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家庭律师浅议“常回家看看”入法

发布日期:2017-05-16     浏览量:...

    古语云“百善孝为先”,在历史的长河中,中华民族沉淀出太多关于孝道的感人至深的故事。古有王祥卧冰求鲤,今有田世国捐肾救母。在当今这个竟争激烈的年代,年轻人在外奋斗时,却忽略了家中老人期盼家人团聚的深切目光。
    针对这一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当日上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被告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的居住处看望问候老人一次。成为新法实施后,国内首例判决。案件中,原告虽然胜诉,但是当被告实际执行判决的同时,是诚心的孝敬原告?还是法律的约束?原告又能否真正感受到来自被告的关怀?大家若设身处地想想,内心或许也会有所疑问。由此引发的各种争议也就随之而来。
    1.“常回家看看”案件法律规范可操作性不高。
    法官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判定“常”代表多长时间,法官判案如何把握?没有标准的法令用于案件的审理,能否对双方当事人都有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
    2.“常回家看看”判决执行难。
    新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老人的精神需求,当双方为了家事对簿公堂,由此引发的矛盾反而更加不可化解。当子女是为了履行法律的判决而常回家探望老人,双方内心必会徒增几分抱怨,这样的结果与新法的立法目的相悖,反而适得其反。
    3.“常回家看看”的社会效果。
    当年轻人在外奋斗,国家新法的颁布泛起的巨大波澜,无疑给了年轻人一个提醒。转过身来,的确感觉该回家看望一下老人了。由来自于法律的提醒,变身成为年轻人自觉,自愿的看望老人。老人也因年轻人的真情实意感到欣慰,从而得到精神上的抚慰。产生这样的社会效果来看,新法有不可磨灭的功劳。
    新法的诸多问题,在未来的实际实施中会得到逐步完善,然而对于老人要求子女对自己的赡养和精神抚慰,重要的不是法律的约束,而是来自于亲人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