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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浅谈《校车安全条例》

发布日期:2017-05-16     浏览量:...

    在血的教训下,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针对保障校车安全亟须从制度上解决的主要问题,起草了《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11日正式公布于众,广纳民意、效率之快,彰显出了国家责任。
    纵观《征求意见稿》从赋予校车三项优先权到设定校车合格标准,从明确监管部门到校车保障的安全责任,从对司机的严格要求到制定法律责任等,这些各项指标与规定完全可以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可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此时欢呼,还为时过早。因为光有一流的理念是不够的,问题还是在于实施,如实施不了那就是一纸空文。所以我们还得为校车安全多操一份心。
    通过制定此条例,充分体现了只有集思广益才能使校车安全更完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征求意见稿》持以下三个意见:
    ( 一 )过渡期不宜过长
    《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不超过三年的过渡期,在该期限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这样一个过程设置过渡期是有必要的,我们不能搞“大跃进”。但是过渡期不宜过长,在这三年里使用所谓的其他合格标准车,这会不会是一个杂牌军?它的危险系数会不会降低,“甘肃校车事故”的影子,会不会彻底抹去?
时间不等人,我们必须科学有效,实打实扎,以创造一个“重建汶川”的奇迹去重建校车,不能再拖泥带水。甚至可以说我们必须与生命进行赛跑。
    ( 二 )监管部门需被监管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的至少有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可以说监管部门是文武双全,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从这方面也可以看出国家对校车的重视度,但从另一方面看会不会造成九龙治水的困境。如此多的部门如何被监管?执法如何统一化?不得而知。
    在“甘肃校车事故”中,出事校车曾被查出超载,但交警罚款后就予以放行,让人觉得相关部门的管理有名无实。所以公司部门必须给予广大群众,开放更广的监督平台。草木皆兵,在监督与被监督中,为孩子们办点实事,仅此而已。
    ( 三 )不能忽视进城务工子弟的生存
    据调查显示,现在上学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要集中于两个群体,一个是随父母进城打工的孩子,另一个群体是农村里的留守儿童。这两个群体在生存的边缘上挣扎,权利相当缺乏,往往被忽视。
    在“活着”的照片剪辑中,我们看到这些孩子,在冬天很多人居然连鞋子也没有,坐在漏风的校舍,何谈安全校车?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我们都不希望“校车事故”发生在自己的身边,再次重演悲剧,我们就必须保证校车立法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