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律所对最高法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核心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29 浏览量:...
胡云律所对最高法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核心解读
一、事件背景
彩礼是一种传统的婚嫁习俗,通常是指在男女双方订立婚姻关系前,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财物或者货币。而嫁妆则是女子出嫁时,女方家准备的陪嫁至男方家的结婚用品及财产财物。这种婚嫁习俗在一定程度上对婚姻的长久性有保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高速发展,也出现了因彩礼过高导致本来正在谈婚论嫁的恋人最终一拍两散的情形,还出现大量感情消失后因彩礼返还引发的诉讼纠纷。
根据裁判文书网得出的数据可知,近十年来每年都有上千件甚至于上万件彩礼返还的诉讼纠纷,其中甚至包括不少刑事案件。为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今天我们将核心关键提炼,进行分享。
二、核心解读
1、明确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表面以具结婚姻关系而实质上是以索取财物为目的缔结的婚姻,比如女方根本没有结婚意向,只是想诈骗彩礼。法律是坚定地保护给付方的权益,这类“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2、给付给对方的哪些财物算作“彩礼”?
彩礼的判定需要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比如在当地结婚是否需要给彩礼;给付的目的,即是否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即是否在结婚前后给付,通过现金还是物品给付等等因素。以下几类则明确规定不属于彩礼: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明确区分了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和彩礼。
3、婚约双方父母也可以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
离婚纠纷中,一方一并提起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新增了婚约双方父母可以提出该请求,但是无论如何都离不开婚约的双方当事人,婚约双方父母是无法单独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的。
4、新增对《民法典》彩礼返还规则的补充。
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②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新增的两种情形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审判员在法庭上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来判断应不应当返还彩礼、应当返还多少彩礼。
彩礼和嫁妆这种婚嫁习俗流传至今,饱含了双方父母对子女组建一个自己家庭的期待,他们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这个新组建的家庭提供第一份启动资金,希望把爱传承并延续下去。但现实中,以骗取彩礼为目的假意结婚,离婚后不顾共同生活的事实要求返还全部彩礼……此类案例层出不穷。对彩礼的范围、返还的条件、当事人的确定等予以规范,以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妥善平衡男女双方的利益,是这次征求意见稿的核心目的。法律无法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但法律也会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完善,以确保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三、律师提醒
笔者认为彩礼和嫁妆并非衡量感情的唯一标准,对于网络上无休无止的争论,还是应当保持自己的观点,客观看待,千万不要随波逐流、人云亦云。此次征求意见稿引发了热议,希望大家不仅能学到有关的法律知识,懂得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也希望大家能更加关注往后法律的修改完善,提出宝贵的建议,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