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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教师”-胡云律所解析宁波教师虐童事件

发布日期:2023-08-02     浏览量:...

“无良教师”-胡云律所解析宁波教师虐童事件

一、事件详情

7月18日,有自称是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小学生家长的网友发帖称,该校教师戴某某长期虐待班级学生,甚至进行人格侮辱。7月19日,校方回应称,涉事教师已离职,校长正调查此事。宁波市教育局表示,职能部门正在核查此事。7月18日,有网友在一网络平台发帖称,自己是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三年级的学生家长,揭露和举报该校以及孩子曾经的语文教师兼班主任戴某某。

该网友称,全班孩子最晚自二年级开始,便遭受戴某某的严酷体罚、虐待、人格侮辱及精神控制,轻者罚跪、打手心,重者让全班轮流扇耳光,还有更多的人格侮辱。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官网近日发布“关于戴某某体罚学生事件的说明”称,该校在2023年6月底期末工作巡查中发现,小学部303班班主任、语文老师戴某某存在体罚学生的行为。校方立即逐一开展家访,核查事实并对学生开展慰问。虽然戴某某已于7月6日自行离职,但学校认为该事件情节严重,故请求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并追究其相关的责任。校方也上报请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提请依法依规撤销戴某某教师资格证书。目前,宁波市教育局已会同相关部门组建工作组介入调查。

一、法律分析

戴某某的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次事件中,若查证属实,戴某某是对该班学生负有看护职责的人,其罚跪、打手心,让全班轮流扇耳光的行为,已经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3、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侮辱罪: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戴某某公然侮辱自己班的学生,已经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一直是国家最注重的。在我国11.6亿人口中,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4亿,约占总人口三分之一以上,他们分别生长在2.7亿多个家庭之中。他们今天的素质,就是明天的生产能力、科研能力、战斗能力,寄托着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因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从儿童开始培养他们的优良品质、聪慧智力和健康的体魄是家庭、学校以及全社会共同的神圣责任,也是保证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和中华民族跻身于发达国家行列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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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