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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撞断一棵树,法院判决赔偿94万

发布日期:2021-08-24     浏览量:...

案情简介:
  2020年01月13日下午,方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郭溪街道宋岙底村龙横路10号时,因驾驶不慎加之道路较为狭窄等因素,导致货车车厢勾到道路旁一棵罗汉松并将其拦腰折断。该局执法队员赶到现场后,发现被方某撞断的不是普通的行道树,而是一棵有“身份证”的古树名木,树龄百年以上。2020年7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这起“撞树”事件予以立案,经浙江省检察院指定瓯海区检察院办理,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
  当事双方在法庭上针对古树名木的价值和车辆保险事宜展开激烈辩论。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方某因自身过错,损毁古树、破坏生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这棵罗汉松属于宋岙村仅有的4棵古树之一,树形优美,被损毁后生态以及观赏价值均不复存在。检察机关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符合法律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而关于生态资源损失价值确定问题,法院认为古树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科学、文化、生态、观赏价值,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内容以及鉴定人员的书面回复,均详细记载了鉴定依据,内容客观合法。
法院最终确认,本案生态资源损失金额为939979.8元。
律师释法: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未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或者经过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又不提起诉讼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及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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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