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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交易是否必然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7-06-09     浏览量:...

不是所有违反强制性规范都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案例] 

2008年6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李某购买张某位于沙河口区的房屋一套,面积为70平方米,价格为5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李某支付了首付款人民币30万元,双方还约定剩余20万元房款在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当日付清。因张某出卖的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其房屋权属证书一直没能办理,故该房屋一直没能过户到李某的名下。为此,2009年1月李某以张某所出售的房屋没有相关权属证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与张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房款及相应利息。

[法律分析]

在法庭中,李某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故张某出售房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应为无效。根据法理,强制性规范有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之分,若是直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强制性规范,就是效力性规范,但若直接维护管理秩序为目的,就是管理性规范。本案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管理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规范,其仅是对物权行为的限制,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双方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律师提示]

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励交易,创造财富,故合同无效的情形只能是法定。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禁止性规定是合同的高压线,故在草拟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