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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司律师解读公司企业“干股”后遗症

发布日期:2017-05-16     浏览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才在公司企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为了吸引和挽留人才,各大公司企业都想尽了一切办法。本网成都公司律师发现:在这种趋势下,承诺给予员工(一般针对掌握技术或者控制销售渠道的企业中层干部)“干股”成为公司企业最常用的手段。对于“干股”这一奖励形式其实在法律上是不存在这一说法的,“干股”的概念往往存在于民间,特别是中小型私营企业。但是“干股”在日常生活中又往往与法律密切相关,这种相关性大都在纠纷发生以后才凸显出来。在老百姓的观念中,对于“干股”的认识大都局限于——零投入,高收入或者说“我没出钱还可以分钱”,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对于“干股”他们所持的态度是“来者不拒,不加分析、不加限制”,结果就是:纠纷不断,最后的结果则可能是:“高投入,零收入”,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忽略了干股的一个自身属性——“高风险”。
    所谓之“干股”就是未出资而取得的股权,因此“干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份,而是股权所有者对未真正出资的人的一种承诺。股权的取得对应的是出资,因此,一旦要将干股落实,涉及到的就是出资问题,在对部分成都公司律师办理的类似案件进行分析后,我们发现纠纷也大都集中在此。
    以某些成都律师所办案件为资料,干股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我们假设公司为A公司,取得该公司干股的是甲)
    一、A公司在提交给工商管理机构的章程中关于股权结构的规定,没有涉及到甲。甲拥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只有A公司内部和甲之间知道,如果甲不能举证该约定确实存在,则甲不能分得股利,也就是说甲即使再辛苦,也是白干。
    二、如果A公司在提交给公司管理机构的章程中明确约定了甲的份额,当公司出现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情形时,甲作为登记的出资人之一必然将卷入刑事案件。更严重的是,当甲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干股”是由公司赠与,那么面对接下来的追缴出资,只能束手无策,不得不吃哑巴亏。即使甲和A公司有约定,甲的份额是由A公司赠与的,甲也不能以此为由对第三人行使抗辩权,当第三人主张由甲先承担时,甲仍需按其登记的股权比例承担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的责任,当然,此时甲可以向A公司主张债权。
    总结以上成都律师的办案经验,对于上述两种纠纷,笔者认为最方便有效的解决途径就是签订一个赠与协议,由赠与方承担应该由受赠方承担的出资和责任,从而达到受赠方在接受干股时的真正意愿,“零投入,高收入”。讲到这里,成都律师提醒您: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干股”作为一种“零投入”或者说是“奖励承诺”其附带的风险必然更大,谨慎也就显得更加必要,选择一份赠与协议,相当选择一份保险,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