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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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委托案件法律风险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7-05-23     浏览量:...

委托事项法律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提高对律师服务的认识,根据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递交此风险告知书:

一、诉讼(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或仲裁请求不完全、不恰当,可能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或因不恰当请求而使当事人的全部或部分请求得不到支持的不利后果。代理律师提出的权利主张,系依据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的事实建议作出的,故委托人须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以及所陈述的事实真实可靠。

本所明确不接受虚假资料和事实,不因委托人要求而接受或制作虚假资料和事实,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

律师是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不能保证律师对某一行为、事实、法律关系性质的个人判断为法院、仲裁或其他有权机构支持或完全支持。律师不能保证相关部门一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此导致会见不能或调查取证不能的不利结果。

律师办案的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 

二、费用的风险

委托人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邮寄、复印等,均需向相关单位缴纳费用;若委托人不缴、迟缴相关费用,有可能产生委托人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向本所缴纳的律师费,系依据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收取或委托代理双方协商确定,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本所不予退还已支付的律师费。

三、证据的风险

委托人的任何权利主张,均需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可能面临主张得不到支持甚至败诉的后果。委托人的所有证据,均应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举证通知书》规定时间和要求内出具。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委

托人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不被认定的风险。 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据须为原始证据,一般情况下复印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提供证人证言的,一般情况下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否则可能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委托人可要求律师办理取证事宜,但应提供证据线索和提供取证条件,代理律师只能在证人同意的情形下取证,且不承担取证不能的责任。代理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申请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但是否受理以及相关单位调查的结果,代理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判决结果的风险

代理律师承诺尽职地履行代理人职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基于众多不确定原因,本所不承诺案件结果,案件最终有利或不利结果由委托人承担。

五、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可能需要公告送达,从而会使案件审理时间延长,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后果;同样,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无足够执行的财产,也将导致无财产执行或不足执行的风险。

六、律师拒绝服务的风险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三)委托人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六)其他合法的理由。

承办律师已告知委托人上述事项,委托人已完全知晓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

                                 

                                                                                 委托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