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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方法

发布日期:2017-05-18     浏览量:...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方法

非诉讼函解

它是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用书信、函电或其他方式,代理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催款、催物等法律事务,以实现委托方的目的、委托事项。实践中,非诉讼函解是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较为常用的一种方法,既省时,又省钱,较为实用。但是,这种方法不便于工作双方当面交换意见、沟通感情,故存在一定的缺陷而不宜普遍采用。一般适用于当事人双方相处两地,平时往来较多,而且信誉较好的法律事务。

直接协商

它是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表委托人的利益直接出面,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行为。由律师直接出面进行协商,可以与对方当面交换意见。因此,这种方法便于双方沟通思想感情,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好处较多,是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最为常用的方法。直接协商不仅适用确认性法律事务,而且适用于变更性和给付性法律事务,同时还适用于有纠纷或无纠纷的法律事务。至于无纠纷的单方法律事务,则由律师出面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即可。

律师出面办理无纠纷的法律事务,是以当事的代理人身份出现的,与当事人亲自办理具有同等的效力。

对含有纠纷的法律事务,律师可能出面主持调解。律师主持调解,就是律师接受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的委托,就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中说合和排解矛盾。因此,律师主持调解是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等、公正地居中进行的调解,它与调解机构或仲裁机构的调解不同,与法院的调解,更有本质的区别。

律师主持调解,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和授权的基础上,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虽然是律师工作的监督、指导机关,但律师事务所不是一级行政机构,因此,由律师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要当事人自觉履行。尽管如此,律师主持调解还是具有重要作用。它比较灵活、方便、便于和当事人沟通思想,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也可为当事人起诉提供准备。因此,律师主持调解不仅不应忽视,而且应当提倡。

参与非诉讼调解和仲裁

它是指律师接受非诉讼当事人一方的委托,参加由调解机构或仲裁机构主持的调解和仲裁。

① 律师参与非诉讼调解,包括参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有关主管机关的调解和仲裁委员会的调解。

非诉讼调解,是诉讼外的调解,或称起诉前的调解。在我国,非诉讼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是为起诉而申请非诉讼调解。律师参与非诉讼调解,不是以主持者的身份出现,而是以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出现,给予其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② 律师参与仲裁,包括参与国内仲裁、涉外仲裁、海事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等。

国内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或事后达成一定形式的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一定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涉外仲裁,是指在对外经济贸易中,当事人依据他们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海事仲裁,是指中国籍当事人与外国籍当事人之间,或者外国籍贯当事人之间因海损事故引起赔偿纠纷所进行的仲裁;而劳动争议仲裁,则是指作为第三者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所进行的仲裁。

律师参与涉外仲裁,既可以在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参与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