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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避让险情造成的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7-05-12     浏览量:...

本案当事人万某驾驶机动车以正常速度行驶在成都市某大道上,当行驶至一小区门口时,小区居民陈某骑着电瓶车突然从小区侧门冲出,横穿马路。遇到这种突发状况,万某惊慌失措,紧急将方向盘往左边打,机动车顺势冲进了非机动车道,将行人赵某撞成了重伤,花费医疗费十几万元。后赵某家属要求万某承担赔偿责任,但万某认为自己属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险情引发者陈某承担。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突发状况,那么法律对于紧急避险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不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损害,但危险的来源可以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他人过错或者动物致害等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在本案中,万某是正常行驶的,并未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陈某突然横穿马路,没有避让机动车,是险情引发者,应当承担责任。万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但是万某在行驶至生活小区附近时又没有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因此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因此,这次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万某和陈某按照各自过错分别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