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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作为共同债务人之一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其他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时,不能向其他债务人的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发布日期:2018-05-10     浏览量:...

裁判主旨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因清偿等原因而消灭的,担保债权随之消灭。同时,担保关系具有相对性,担保的债权和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皆具特定性,应严格按照担保合同确定担保人的责任。作为共同债务人之一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其他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时,不能向其他债务人的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案例索引
《长春佳音商贸有限公司、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再20号】

争议焦点
作为共同债务人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其他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时,能否向其他债务人的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因清偿等原因而消灭的,担保债权随之消灭。同时,担保关系具有相对性,担保的债权和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皆具特定性,应严格按照担保合同确定担保人的责任。作为共同债务人之一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其他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时,不能向其他债务人的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本案中,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甲方)与长春佳音公司(乙方)、吉林佳音公司(丙方)签订融资租赁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乙方对丙方履行新从属协议及承继并履行乙方在原从属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义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丙方未能履行新从属协议或原从属协议项下的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支付相应款项或履行相应义务。根据该约定,长春佳音公司所担保的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主债权包括要求吉林佳音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由于现代机械公司主张其已经向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履行了回购义务,则长春佳音公司所担保的相应主债权已经因清偿而消灭,其相应的担保义务随之消灭。现代机械公司承担回购款清偿责任后,在向吉林佳音公司行使追偿权时,不能同时向长春佳音公司行使追偿权。原审判决长春佳音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错误,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