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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办理上亿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7-05-11     浏览量:...


关于B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A建设总公司

就H省某某工程合同纠纷一事的

法律意见书

 

 

 

川云律意字(2012)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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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B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A建设总公司

就H省某某工程合同纠纷一事的

法律意见书

 

川云律意字(2012)第5

 

 

致B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并指派胡云律师H省某某工程合同纠纷中贵公司之相关权利义务提供法律意见。我们在认真听取了贵公司对此次纠纷事件的介绍,并详细研究了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整个纠纷事件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以供参考:

一、法律意见书的使用范围及律师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代表本律师对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认知和评价,供贵公司参考使用,未经事务所及律师本人同意,不得向除委托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提供,更不能将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二、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1、本意见书出具的前提是贵公司的陈述和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可靠。

2、本意见书复印件无效,但事务所或律师本人认可除外。

三、本法律意见书之依据:

1、《A建设总公司授权委托书》

2、《B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3、《工程分包协议书》。

4、《工程量清单》。

5、《补充协议书》(编号:AR/SMH/SG/2009/002——补1)。

6、《施工补充协议书》(编号:AR/SMH/SG/2009/002——补3)

7、《A建设总公司某某工程项目部关于终止合同的通知》(某字【2011】035号)

8、《关于“A建设总公司某某工程项目部S工字【2011】035号关于终止合同的通知”的回复函》

9、《A建设总公司某某中线某某工程项目部关于再次要求尽快退场的通知》(AS字【2011】010号)

10、《关于“A建设总公司某某工程项目部AS字【2011】010号关于再次要求尽快退场的通知”的回复函》。

11、《B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工程进场以来施工情况的汇报》

12、《A建设总公司某某工程项目部关于.........机械设备移交的通知》(S工字【2011】025号)。

13、《A建设总公司某某工程项目部关于办理龙门吊、布料机、钢模台车移交手续及尽快开展管身施工的通知》(S工字【2011】030号)

14、《A建设总公司某某工程项目部关于......操作人员进场的通知》(S工字【2011】024号)

15、《A建设总公司某某中线某某工程项目部移交给B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物资设备清单》。

16、贵公司工作人员对事件的描述。

(以上资料均由贵公司提供)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8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四、法律意见:

(一)事件概述:

2009年4月18日,贵公司(授权Y某)与A建设总公司(授权W某)就H省某某部分工程签订了《工程分包协议书》(以下简称主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

2009年9月18日,贵公司与A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主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1),进一步明确了双方之合同约定。

2011年5月23日,贵公司与A公司在之前合同的基础上再次签订《施工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3),对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

2011年6月16日,A公司向贵公司下达了《终止合同的通知》,明示其单方面解除主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的意思表示。贵公司也就此与A公司多次磋商未果。

现贵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贵公司:

1、拖欠之工程款;

2、机具、设备、材料等成本投入;

3、其他损失。

(二)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1、法律关系: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不论是A公司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还是贵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均需要以“一方违约为前提。”

根据A公司的致函及贵公司的回复分析,A公司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依据主要有两点:(1)贵公司延误工期;(2)贵公司所建工程部分质量不合格。基于A公司解除合同的依据,我们作出如下分析:

(1)关于延误工期:

根据主合同第二十二条第3、4款,补1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之约定,若因非贵公司原因导致的工程延误,贵公司不承担延误责任。即若工程延误非因贵公司原因造成,则A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贵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对A公司此点依据之抗辩主要是存在“非贵公司事由”的事实存在。经过研究,我们认为工期延误主要基于两点原因,即“A公司不按合同提供施工机械”和“施工过程中当地发生自然灾害”。

我们认为,这两点抗辩事由足以证明工期之延误并非贵公司之原因造成,A公司应当给予贵公司合理的工程宽延期。

(2)关于工程质量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本次工程尚未结束,贵公司尚未对公司提出竣工验收之主张。因此,A公司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而非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的相应问题。

根据主合同第二十二条第1款之约定,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应当予以补正而非直接追究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精神,只有当一方达到根本违约,即一方的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履行会对一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要求解除合同。

而本次工程中,质量瑕疵问题是可以补正的,贵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后期的处理完善工程之质量,以达到最终验收标准。

因此不论是根据合同的约定还是法律的规定,A公司都不能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不达标”要求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A公司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及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之主张于法无依,不应当得到支持。

2、法律责任:

由于A公司的主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那么就存在了其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如果A公司因贵公司的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本案中,对于A公司的主张,贵公司提出了相应的回复和抗辩。

A公司在知晓了贵公司的抗辩事由后,对抗辩事由本身不予认可,且再次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其已经没有了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贵公司已然提出抗辩事由的基础上,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已经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应当为其主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A公司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事实的认定。

我们在本《法律意见书》第(一)(二)项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分析,但如果要经过法律的认可,还需要对法律事实进行进一步深入剖析。

就本案的法律事实而言,我们需要对两个关键性事实进行证明:

1、关于施工过程中的自然灾害。

对于这个法律事实,由于自然灾害一直受到公司机关及媒体的广泛关注,同时是一种肯定发生且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事实,证明上没有太大难度,在此不作详细探讨。

2、关于A公司先行违约,没有提供相应的施工机械的事实。

针对该事实,贵公司与A公司在2011年6月7日签订了一份设备交接清单。A公司一方由“Z某”签字确认。

我们经过对材料的详细审查后,并未发现“Z某”此人在A公司的身份信息。仅发现Z某代表A公司签订了补3协议并签发了部分A公司项目部的通知。

但是在整个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A公司仅授权“W某”与贵公司商谈及签订合同。那么意味着Z某签字确认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存在一定的瑕疵。

虽然补3及Z某签发的其他文件中(机械设备移交清单除外)均有A公司项目部鲜章,但该项目章是否由A公司授权刻制不得而知,同时该项目章也不能当然的认为A公司对Z某进行了某些授权。

从目前的材料来看,我们可以将法律事实描述如下:A公司授权W某与贵公司签订合同,W某接受委托与贵公司签订合同并加盖项目章。【A】后名为“Z某”的人与贵公司就合同履行细节签订补3协议并多次签发加盖项目章的项目文件,并在设备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经过对法律事实的简单描述,贵公司可以发现,以我们在上一段文字中标注【A】的地方分割开,前后缺乏一个逻辑过渡,因为缺乏这一逻辑上的过渡,使得整个法律事实无法完整地串联起来,存在一定瑕疵。而【A】标注前后的唯一逻辑联系点则是“工程项目章”。但由于该工程项目章并非A公司公章,并不能说明A公司一定授权了“Z某”行使某些权利或履行某些义务,对于A公司而言,形成了一个有利的抗辩事由。

而这一事由的证明,对贵公司的主张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如果无法证明Z某的权利,设备交接单将不被认可,直接导致贵公司主张的“因A公司部提供设备而导致延误工期”事由存在极大瑕疵,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四)贵公司可补齐的材料。

1、关于工程款。

贵公司主张A公司支付工程款,应当提交相应的凭据。就本案而言,贵公司应当先行整理主张工程款的清单,由我们对清单项目进行逐一研究,并就清单项目提出对应的取证方案。

2、关于赔偿款(包括违约金)。

根据主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贵公司可以因A公司的违约行为主张经济损失,并按损失总额的*%支付违约金。

因此,贵公司应当对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内部核算,并整理清单。我们同样会根据贵公司列举的清单从法律角度对可能被支持的损失进一步筛选整理后,提出相应的损失取证方案。

(五)律师跟进思路。

就本案而言,我们已经分析了相应法律关系,而对于法律事实尚存在的瑕疵部分及损失的核算部分我们也会进一步跟进。

若贵公司内部没有其他材料可以补正我们上述分析的法律事实瑕疵,为进一步搜集证据,我们会指派律师核查Z某的身份信息,同时对工程项目章的法律效力进行调查核实。

关于贵公司工程款及实际损失的证据搜集,我们会在贵公司完成相关清单整理后,针对实际情况提出相应取证措施。

(六)案件综合分析及结论。

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贵公司有完全合法且合理的抗辩事由,A公司的主张不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还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对于我们在意见书上提出的法律事实的瑕疵,根据我们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判断,我们可以对相关的证据材料予以补正并根据法理、逻辑关联性等法律技巧的运用,对A公司针对贵公司法律事实瑕疵的抗辩进行有效规避。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A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贵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并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望贵公司斟酌考虑!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二年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