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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家庭律师点评离婚父亲对“双性婴”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7-05-24     浏览量:...

    长寿区农妇张芳在短短两个月经历了人生的大喜大悲:31岁喜诞麟儿,但娃娃却不幸被检查出是“双性婴”,更让她没有想过的是丈夫因此与她脱离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张芳由于无法负担起孩子沉重的医药费,只能找到前夫分担,前夫却以“已经离婚,孩子与我没有关系,何况我还按时支付着约定的抚养费”为由拒绝承担相关治疗费用。
    成都婚姻家庭律师实在看不过该父亲的言论,觉得有必要履行一下普法义务:
    第一、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从子女一出生就建立的,于理有“血浓于水”之说,于法有“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之述,这种关系不管是父母离婚还是所谓的“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声明”都不可更改的。在前述背景前提下,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该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也就是说本案的父亲所谓的“已经离婚,孩子与我没有关系”于法无据,于理不容。
    第二、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虽然“双性婴”的父母约定过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但这不能成为孩子父亲拒绝支付其生活费用之外的、必须的医疗费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了三种情形,只要符合任意一种情形,子女就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数额。一是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双性婴”案例的情形显然符合第二种情形,在孩子母亲提出增加抚养费请求之时,孩子父亲当然有义务接受该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