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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律师浅谈—电影《我的姐姐》之生而不养,是否可以此为由拒绝抚养或者赡养呢?

发布日期:2021-04-17     浏览量:...

这段时间,电影《我的姐姐》上映,影片中讲述了一个父母遇车祸双亡,留下一个成年的姐姐和一个年幼的弟弟,姐姐在面对追求个人独立生活还是抚养弟弟的问题上该如何抉择而引发一系列事情的感人亲情故事。这个故事因为能引起无数人的情感共鸣,且涉及到道德和法律等诸多因素。所以,就影片中姐姐是否必须抚养自己上大学之后才出生的弟弟这一问题,引起了无数网民的广泛讨论。
都说,艺术来源于生活,又超脱于生活。现实中,有时候可能会更加残酷。近日就爆出一名杭州20岁女孩父母离异,她要一个人养活三个未成年弟、妹,结果不堪重负,欲跳河轻生的事件。
那么,作为姐姐,在父母无力抚养时是否负有抚养未成年弟、妹的义务呢?
在法律上讲,依据今年最新实施的《民法典》第1075条第一款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故,对于兄、姐来说,若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兄、姐具有负担能力;即,你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及以上,能以自己的劳动等合法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及以上的生活水平。
第二,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即,你的父母双亡,或者你的父母都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供以生活。
第三,有尚未成年的弟、妹;即,你还有未年满十八周岁的弟弟、妹妹,他们没有经济收入,不能独立生活。
你都满足的话,对于年幼的弟、妹,你就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需要抚养他们成年。否则,你就不负有抚养义务。
说到这里,我不由想起几年前我一个同学说起他另一位朋友的事。他这位朋友是一位年近三十岁的男子。男子父亲中风,瘫痪在床几年,原本的妻子不堪生活的重负,不顾未满4岁的女儿,离婚而去。前一段时间,病重的父亲离世,男子家的生活好不容易在一点点变好。这时候,男子离家出走多年的母亲突然回来,且疾病缠身,没有生活能力,就想要男子对她进行赡养。原来,在男子一两岁的时候,男子的母亲因嫌弃男子的父亲穷,继而选择离家出走,杳无音讯。此后男子的母亲多年来交往过许多男子,最后均无结果,如今年纪大了,疾病缠身,就想回来投靠自己的儿子。这件事自然是引来了男子的反感。作为母亲,在孩子还未产生独立意识的时候就离家而去,未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而今,年纪大了,没有生活能力了才想起自己的孩子,想让孩子承担赡养的责任。从情感上来讲,男子是无法接受的,那么从法律上来说,男子的母亲此前抛弃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呢?男子能否以此为由拒绝赡养呢?
男子母亲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而拒绝履行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遗弃。但是依据《刑法》第261条关于遗弃罪的规定。需要达到情节恶劣,如被遗弃者由于遗弃而重伤、死亡或者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乞讨等情节才会构成犯罪。因此,男子母亲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且依据《民法典》第26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和第1067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该男子也不能以母亲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来进行抗辩,来拒绝赡养他的母亲。
这两件事,怎么看似乎都给人一种法律规定不够合理的感觉。其实大可不必。法律不是万能的,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尤其是一些牵扯到情感道德方面争议极大的问题,就难以用法律对其进行生硬的处理。法律在对一些社会行为进行规范时需要保证它能够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即普适性。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如此法律就是正常的。作为团结包容的社会主义国家,若是遇到仅凭法律难以处理妥当的诸如上述那般极个别的情况,我国的一些基层组织、社会组织或团体往往会发挥法律之外的作用对其进行帮扶,进而使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成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