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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最新量刑标准一览表

发布日期:2017-10-18     浏览量:...


罪名

量刑档次

犯罪情节

毒品品种

毒品数量

刑期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一量刑幅度

情节较重

(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

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

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三)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

四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

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五)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

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六)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八)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二量刑幅度

情节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以上情节较重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达到以上情节较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以上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量刑幅度

情节特别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情节较重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情节较重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注:以上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和刑法的相关内容整理

附条文: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制造毒品罪】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名原为非法买卖易制毒物品罪,后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而作了改变,更加完善。量刑也较原来的两档调节为三档,国家严惩的态度 十分明显。

罪与非罪
A、可不以犯罪论处:有证据证明确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能办证未办证。
《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
B、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