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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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获成功辩护—有期徒刑7年

发布日期:2017-06-05     浏览量:...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Z某某(涉及隐私保护不公开姓名)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母亲W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所律师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经过会见本案被告人,查阅本案卷宗及今天庭审情况,辩护人针对被告人定罪及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Z某某不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目的,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从案件起因看,本案系因一般同学纠纷引起,不至于使被告人产生杀人故意。第三卷证据材料卷二第4页C某某“没见过他们有矛盾。就只是这次晚自习争吵了几句,以前从来没吵过。”其次,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同学证言来看,其始终称只是想去找被害人理论或教训被害人,从未提及要杀死被害人。第三卷证据材料卷二第18页证人W某某证言:“我赶紧把他拦住说,我们过去给Z某某好好说一下,都是耍得好的,没有必要。Z某某也同意了。”第三卷证据材料卷二第53页证人T某某证言:“让我们一起和他找个人,我们就问他找哪个,他说的是去找某某。”再次,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是由于一时激动并未经过密谋策划,是偶然事件,其行为是在其被殴打后实施。从案发后被告人表现来看,被告人在看到被害人被刺流血后,通过他人手机打电话给其母亲并报案自首,等待公安机关抓捕。事后其表示强烈悔意。从以上均可见被告人排斥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后果。
    出于隐私保护,此处省略案件部分内容......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不能因为伤害行为在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就定故意杀人罪,这有违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请法庭充分考虑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不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目的。

    二、关于本案被告人Z某某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请法院依法予以减刑。
   
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后,拨打了110报警,并等待公安机关的抓捕。归案后,被告人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请法庭综合全案,依法给予其减轻处罚。

    2、被告人具有深刻悔意,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并获得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深刻的悔意。并主动写信向被害人家属表达歉意和悔意。被告人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联系,多次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人母亲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向被害人家属表达了深深的歉意,深刻地检讨自己的教育方式。双方家属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了和解,被害人家属也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了谅解。被告人家属的赔偿,表达了被告人及其家属诚挚的道歉和悔意,被害人接受赔偿,同时接受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歉意,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3、被告人一直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请法庭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系四川某学校学生,不管是在家长眼中,还是在老师、家长和同学心里,被告人都是具有爱心、懂得关心他人。证人Y某某(班主任)证言第四页“Z某某也是个比较有爱心的同学,有次我不舒服,他还很关心我。”证人Z某(班长)证言第四卷证据卷三第43页:“Z某某表面上给人吊儿郎当的感觉,但人还是多对的,比较耿直。”“为此Z某某还被评为班上的最佳进步奖。”从老师和同学的证言来看,被告人是有爱心,并且正积极努力上进的学生。被告人Z某某从小至今无其他不良嗜好,没有犯罪前科。请法庭予以认定,并从轻处罚。
   
4、本案的被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双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责任。
   
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所在班级班长就出操问题责备被告人,被告人不服气后,被害人向被告人使用了过激的语言,导致了双方的口角纠纷。证人C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第2页Z某某是我们班的班委,他看见Z某某和班长Z某发生争吵后就骂Z某某,并让Z某某不愿意在这个班读书就滚出去”。证人C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第2页“Z某某是班干部,就说Z某某“你哪来的那么多理由,不想在这个班呆就滚出去。”第三卷证据材料卷二第171页Q某某证言“如果不想在班上呆,可以趁早滚蛋。”以上证人证言均体现出,被害人在使用......
   
晚自习结束后,各自回到寝室准备休息,被害人在班级QQ群里对被告人进行挑衅,从而刺激了被告人。第四卷证据材料卷三73页2016年 月  日  时  分,Z某某向Z某某发话:Z某某,你开始后头说的啥子确实没听清楚,你要是不服我在某某寝室等到你。”辩护人认为该起事件的引起,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如果被害人当时能避免采取一些过激的言语,相信这起案件是不会发生的。

    1、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 保护。

    本案中,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死亡。面对如此严重后果,辩护人每次在会见被告人时,其均表现出了彻底的醒悟和悔意。在会见中,辩护人深深体会到被告人的心灵的幼稚和天真,在他还未进入社会之前,还未成年之时,已经酿下如此严重的后果,对其今后的人生将产生巨大影响。辩护人在会见时,通过各种方式教育他,感觉到被告人是很有爱心并且完全能够积极向上的。过去的事情任何人不能改变,但被告人今后的人生可能和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今天的决定都有重大关系,所以,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于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Z某某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量刑情节。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谢谢!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