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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精彩辩护改变罪名,强奸罪变猥亵罪得到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7-05-17     浏览量:...

2014年7月30日下午6点过,本案当事人王某到女友家,发现陈某(女)躺在女友房中的床上睡觉,女友不在家。王某当时觉得头晕身体欠佳,就在同一房间的另一张床上休息看电视。看到躺在床上的陈某,头脑一昏心理产生冲动,便扑向俯卧在床上的被害人,把她压在身下。王某未脱去自己的衣裤,也未脱掉被害人身上所余衣物,亲吻了被害人,被害人放缓了情绪,中途有一次主动抱住了王某。后来王某头脑逐渐清醒,加之被害人的劝说,王某放开了被害人,并离开了现场,后陈某以强奸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的起诉罪名为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需是暴力或者胁迫手段等达到强奸的目的,但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并没有实质性的对陈某进行强奸行为,因此,我所刑事辩护律师认为王某的行为仅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而非强奸罪。强奸罪和猥亵妇女罪的量刑标准差距很大,为了不使王某蒙冤,在做了大量取证和多次阅卷工作后,我所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点:
     1、本案中,由于没有其他的证据,公诉机关把被害人的陈述作为主要证据来认定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然而被害人的陈述中本身就出现诸多疑点。我们知道,言辞证据是一种主观随意性强、稳定性差、极富情感化的证据,将其作为定案依据证明效力相对较弱。再加上被害人的控告内容本身存在诸多疑点,因此不能将其作为认定被告犯强奸罪的主要证据。刑事案件当中不轻信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量刑,必须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也就是质和量两方面的要求,既要求每一个证据是真实的,而且要求这些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根据这个证据链条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2、被告主观没有强奸的故意。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这说明构成强奸罪必须满足两个法定要件,一是要违背妇女意志,二是要使用了暴力。而判断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要结合当时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仅以被害人的陈述定罪。而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被告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主观故意,只是有想要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故意,这两种不同的心理状态必须慎重甄别,这也是本案能否成立强奸罪的关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王某是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特征。
     法院的裁判结果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面对刑辩律师大量的证据以及完整的辩护思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给予缓刑的刑事处罚。
     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到刑事案件委托的时候,是需要从公诉机关已经做出的大量卷宗材料中抽出蛛丝马迹,寻找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这需要律师多次细致仔细的阅读以及丰富的辩护经验,而改变指控罪名也是对一个刑辩律师的最高要求,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律师都是久经沙场、拥有大量实战经验的优秀律师,做过的刑事案件也多次受到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赞扬和认可。同时,律师们也会永不停止前进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