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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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千万装修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装修公司反诉转败为胜

发布日期:2017-05-10     浏览量:...

2015年4月,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成都某专业装修公司(以下简称:装修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某酒店的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4年装修公司承揽了这项装修工程,工程于2015年初已投入使用,酒店本还欠装修公司工程尾款近百万元,今却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并请求装修公司支付几百万的违约金和各种损失赔偿款,我方当事人十分焦急同时也对本案结果深感担忧,了解到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成功办理过多起工程纠纷案件,办案结果甚好,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损失,故慕名而来。
    原来,装修公司与该家酒店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定金预交协议书,工程造价1200万元,工期为2014年9月15日到2014年12月30日,装修公司采取包工、包全部材料的方式。2014年11月30日双方又达成《补充协议》装修公司承诺全部工程于2014年12月30日全面竣工,否则装修公司将每日赔偿酒店损失4000元。装修工程完成后,原告未经验收就擅自于2015年4月6号将装修后的酒店投入使用,至今尚欠装修公司工程款近百万元。
     本案原告酒店方诉称施工后工程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且因被告原因致使工程处于瘫痪状态,故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后又因被告原因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原告方又委托其他装修公司进行工程收尾处理。因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履约保证金,返还未完工的工程价款以及赔偿其他损失总计四百余万元。
    基于原告的诉求,我方当事人并不认可,我方当事人称双方前期合作较顺利,后期因原告干涉原材料采购并强行安排供应商,系原告违约在先。双方虽然对新增的工程并未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但原告认可并支付了部分新增项目工程款,双方已实际履行该协议,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新增项目的其余工程款。工程已全部竣工,原告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开业并使用至今,应当视为验收合格,被告无任何过错。鉴于上述情况,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决定针对原告的诉求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反诉酒店方支付拖欠我方当事人装修公司的工程尾款等近百万元。
     人民法院受理反诉案件后,为了证实工程质量合格,工程实际造价与合同约定金额相符。我方在举证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和价款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批准了我方的申请并指派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过几个月的司法鉴定,最终结果显示,工程无质量问题,且工程实际造价与合同约定金额相符。
     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反诉诉求,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原告支付我方当事人装修尾款近百万元,同时承担数万元的司法鉴定费和诉讼费。
     本案案情比较复杂,涉及未经验收擅自将工程投入使用、增加施工项目未签订书面协议、工程总价款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等情况。因胡云律师团队长期处理类似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经验丰富,游刃有余,在案件代理过程中,胡云律师团队的主办律师多次与我方当事人交谈、搜集证据、去施工现场考察,梳理出本案的法律关系以及争议焦点,找到了本案胜诉的砝码,胡云律师团队以会议的方式确定了诉讼方案并针对各阶段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预估并做好了相关准备,最终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在整个代理过程中也多次对我们律师团队表示出高度认可,并希望以后有机会继续与胡云律师事务所合作。